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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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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2 01:54:45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等规定,制定《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发改规范〔2023〕13号
发布日期 2023-12-15 生效日期 2024-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等规定,制定《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拒绝配合提供信息。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首次发生的。

从轻

罚款200元

 

一般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第2次发生的。

一般

罚款500元

 

严重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发生3次(含)以上的。

从重

罚款1000元

 

2

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信息。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五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二)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首次发生的。

从轻

罚款500元

 

一般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第2次发生的。

一般

罚款700元

 

严重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发生3次(含)以上的。

从重

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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