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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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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2 09:32:10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520
核心提示: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发布日期 2023-12-29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目录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23年12月29日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

 地区: 中国 
 标签: 进口 进出口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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