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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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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31 07:25:2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642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
发布日期 2023-12-29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pdf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pdf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pdf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pdf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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