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注〔2023〕380号)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注〔2023〕3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7 04:43:19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为持续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市监注〔2023〕380号
发布日期 2023-12-20 生效日期 2023-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省工许审查中心:

为持续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不再实施资质认定范围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规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不再颁发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为避免重复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不再颁发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上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增加检验检测能力等有实质性变化的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检验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颁发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对于资质认定范围界定不明确的,相关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认定。

二、严格实施评审组派出制度

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服务工作已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统一实施,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技术评审服务工作,对出具的相关报告、结论等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应遵循科学合理、专业覆盖原则,评审组成员应从评审员库中随机抽取,评审计划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全省试行观察员监督评价制度,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指派1名观察员,对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评审工作。观察员在现场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过程观察记录(见附件)推送至专业技术评价机构。

被委托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指导,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三、持续做好资质认定优化准入服务

充分利用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综合审批系统的功能,探索“全程网办”等形式,不断优化办理流程。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时,可自行进入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系统修改人员信息进行备案。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机构名称变更、地址名称变更、检验检测能力取消、资质认定证书注销等,经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四、严格遵守技术评审廉洁纪律

评审人员应严格履行评审程序,严把现场评审技术关,不断提高技术评审质量,对评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劳务费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进一步强化技术评审廉洁纪律和责任意识,按照《福建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员管理规定》要求,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严禁发生各类违反公正性、廉洁性的评审行为。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观察员评价反馈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注〔2023〕380号.pdf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观察员评价反馈表.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