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云卫办职健发〔2023〕7号)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云卫办职健发〔202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2 15:40:26  来源: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86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云卫办职健发〔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12-21 生效日期 2023-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监督中心,省属及中央驻滇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职业健康培训法治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健康中国和健康云南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压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确保《云南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90%”目标任务完成。

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培训的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规范职业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应包括年度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相关记录材料等。记录材料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合格材料,以及培训照片与视频材料等。

(二)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三)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培训制度以及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技能。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无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也可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及学时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或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劳动者上岗作业。

(四)提高职业健康培训实效。用人单位要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明确培训方式、培训考核办法和合格标准,满足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培训需求。确保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劳动者具备职业病防护意识,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权利义务,掌握岗位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规范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对象统一管理。外包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实习期超过一年的实习学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三、完善职业健康培训部门协作机制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尤其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化工、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指导,要突出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切实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能力以及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要加大对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人单位和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培训的帮扶力度。各地要加强与人社部门协调沟通,落实《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使用工伤预防费用于用人单位尤其是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规定要求。要与工会组织联合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知识竞赛活动,打造一批职业健康知识达人,巩固提升培训效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职业健康培训网络平台,针对不同人群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高质量培训课程,加强培训信息共享,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提供便利途径。

四、提高职业健康培训专业化水平

为保障职业健康培训规范高质量开展,我省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坚持“统一大纲、统一考核、统一证书”原则。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应具备提供培训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职业健康培训大纲(附件1)。其中,凡是国家已出台相关职业健康培训大纲的,按国家大纲执行;国家尚未出台培训大纲的,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调研陆续出台相应的培训大纲,并依据大纲制定相关教材。培训完成后,需参加由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制作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附件2),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培训合格证书编码。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健康培训师资库和培训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教师的培训考核,保证培训质量。我委将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检查,选树组织管理规范、培训质量优良、培训成效明显的典型,引导职业健康培训市场有序发展。对职业健康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学时、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由省、州(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约谈、通报等手段予以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采用培训档案资料查阅与培训人员问询相结合等方式检查培训效果,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了解其组织培训情况,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和课时、授课教师、参加培训单位及人员、考核结果等,督促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健康培训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情况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重点内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不符合大纲要求、劳动者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联系人及电话:

职业健康处 张帆 游德龙,0871-63109771

电子邮箱:ynajzjc@126.com

附件:   1.云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docx

   2.云南省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样式.docx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云南 
 标签: 职业病 规划 培训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