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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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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12 05:31:00  来源: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46
核心提示:《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发布日期 2023-12-01 生效日期 2023-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doc

   (1)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

   (2)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doc

   (4)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doc

   (5)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doc

   (6)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doc

 地区: 吉林 
 标签: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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