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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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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03 02:49: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1
核心提示:为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任务,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保障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有序推进,我厅制定了《2023年广西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3〕93号
发布日期 2023-06-02 生效日期 2023-06-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任务,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保障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有序推进,我厅制定了《2023年广西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2023年广西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2022年,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克服了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坚守职责、务实创新,积极推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全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依法依规开展生物育种研发应用,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强化落实试验、生产、加工、贸易各环节生物安全监管责任,做到转基因安全管理队伍、装备、工作经费保障到位,科研单位、试验基地、制种基地、加工企业检查覆盖到位,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加工许可等服务到位,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究试验监管。掌握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发单位研发动态,采取事前核查与事中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转基因研究试验全程监管,对获批研究试验前期核查控制条件是否合规,中期检查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以及试验材料可追溯管理情况,后期检查收获物、残余物等管理情况。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各项监督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同时,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农科院所、大型育种企业等)的试验基地开展抽样检测,严查非法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苗期内的水稻、玉米、大豆材料用转基因试纸条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不低于育种材料的30%,并做好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6)。〔牵头单位:厅科技教育处;责任单位:厅种业管理处、兽医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南繁基地管理。对南繁基地入驻企业开展分类监管,对问题较多的加大抽检密度和频次,对管理规范的可适量减少检查频次。严查私自开展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加强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协查联动,及时掌握南繁育种单位情况,对我区南繁育种单位从严管理,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南繁基地日常监管单位应对基地内的育种单位从严监管,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于春、冬两季对南繁基地试验材料开展检查,采取转基因试纸快速检测法检测试验材料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检测覆盖率达100%。(牵头单位:厅科技教育处、种业管理处;责任单位: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三)严格品种审定管理。优化完善品种管理,畅通产业化应用通道。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对未获得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严格落实相应控制措施。对进入生产试验环节的品种,试验组织单位要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检测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厅种业管理处;责任单位: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制种基地生产备案要求,加大对辖区内种子生产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块的排查力度,在制种播种前和苗期及时开展检测,查早查小,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扩散。严格落实种子加工和经营环节的溯源管理,开展种子企业监督检查、种子市场检查,加大对种子加工、经营环节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防止转基因种子非法流入市场。抽取企业仓库及种子门店水稻、玉米种子样品进行转基因检测,企业抽查样品不少于企业生产经营品种的30%,市场抽查样品不少于市场经营品种的20%。对历年抽检中发现有非法转基因生产经营行为、群众举报投诉较多、拒绝抽检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监管其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牵头单位:厅种业管理处;责任单位: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科技教育处,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五)严格进口加工监管。强化对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严把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发放关,加强对已获证书企业的事后监管,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的企业需每月向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进口及加工情况(当月无进口及加工也需报备),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整理后报送至所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汇总所辖县(市、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进口及加工情况后统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企业所在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的企业采取例行检查、暗访、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严查加工企业装卸、运输、储存、加工等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途,依法依规做好标识。〔牵头单位:厅科技教育处;责任单位:厅畜牧与饲料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六)加强科普宣传。大力开展转基因知识普及和政策解读,制作一批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作品,依托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广泛传播。加强农业转基因科普队伍建设,依托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农业生物育种等重大项目,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专家队伍。广泛开展转基因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通过专题学习、发表署名文章等,提高公众对转基因工作的认识,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网络谣言,引导公众科学理性看待转基因。为转基因科研和生物育种产业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等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厅科技教育处;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全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制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转基因监管工作有序推进。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监督检查、政策培训、约谈等方式,督促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和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监管法定责任和法定措施。要求研发单位及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承担起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督促指导本单位研发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要求种子生产加工经营者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内部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

(二)落实属地管理。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专题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列出重点任务,明确关键措施,充分保障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等基础条件。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属地监管责任,敢于执法、严格执法,牢固树立不执法就是失职的观念,确保按时完成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各项任务。

(三)强化检查指导。加大关键时节、重要环节和重点地区的检查指导力度,严格落实监管线索督办制度、约谈问责制度,严肃追究不作为、不监管、相互推诿人员的责任。综合利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转基因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监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能力水平,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坚持实行案件查处信息月报制度,重大案件随时报告、没有案件也要作零报告。

(四)加大查处力度。全面摸排收集违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要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从严处理,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紧抓重点案件不放,深挖线索来源,打掉非法扩散源头。各级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农业农村部转办的监管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工作安排

为加强监管工作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完善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管工作记录与档案管理,确保规范、真实和安全。各市农业农村局和责任单位请按以下要求及时报送材料(报送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可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涉密材料按密件管理要求报送):

(一)6月15日前,各市农业农村局报送1名工作联络员名单。

(二)6月25日前,各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本市2023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文件。

(三)每月8日前,各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情况表》(附件2)。

(四)各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总结半年及全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送《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4)。

(五)各责任单位每次对转基因试验单位、转基因加工企业开展检查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广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5)。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种业管理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科技教育处张永德,0771-5855268,电子邮箱:gxnyzjyjg@163.com;种业管理处谢杨苏广,0771-585860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盛宇明,0771-5858563;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覃德斌,0771-2182799。

附件:1.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情况表

3.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模板)

5.广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记录表

6.转基因试纸条现场检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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