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经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黔食药监发〔2016〕11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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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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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04-08 | 生效日期 | 2020-04-0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经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黔食药监发〔2016〕11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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