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河北省是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大省,以肉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等产品为主,满足了我省及周边省份群众食品消费需求,在解决城乡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的规定、开办的条件、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等。为进一步细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2016年7月,原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6月进行修订并发布《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2023年6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目的
强化食品小作坊依法登记管理,明确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进一步优化登记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工作流程。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压缩食品小作坊登记时限,实施食品小作坊告知承诺制,提升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效率。加强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明确省、市、县三级食品小作坊登记监管部门职责,细化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要求,保障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了执法主体名称。根据工作实际,统一将《管理办法》中的原执法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明确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部门职责。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工作管理。
(三)实施一坊一证。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食品小作坊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四)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中新增告知承诺相关条款,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可以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同时,强化证后监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小作坊登记部门依法撤销行政登记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细化登记证注销的情形。将原《管理办法》中的注销情形分为依申请注销和依法注销。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终止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加工场所迁址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撤回、撤销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小作坊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存在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手续。
(六)明确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要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负责食品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建档率要达到100%,重点记录以下内容:食品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七)强化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管工作衔接。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实现工作互通信息共享,确保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管工作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