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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故隐患自查核查排查督查调查验查责任“六查”倒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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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15 10:19:5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65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压实事故隐患查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规发〔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生效日期 2023-1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2-08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故隐患自查、核查、排查、督查、调查、验查责任“六查”倒查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故隐患自查核查排查督查调查验查责任“六查”倒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压实事故隐患查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自查、核查、排查、督查、调查、验查(验收复查)(以下简称“六查”)责任倒查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隐患“六查”责任倒查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 事故隐患“六查”应当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查、改、督、销各方主体责任,形成安全生产“所有事”全领域覆盖、“一件事”全链条管控、“落实事”全过程监管和事故隐患发现、建账、整改、确认、分析、考评等闭环管理机制。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六查”责任倒查的主体,应当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实际,健全完善事故隐患“六查”责任倒查工作机制和倒查结果、责任追究等合法合规性审核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事故隐患自查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分级分类、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的原则组织开展,重点围绕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监控设施以及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组织体系、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岗位风险辨识、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

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如实记录,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行业管理或监管部门报告,对能够主动报告并积极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撤销或不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六条 事故隐患核查由属地人民政府、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及工作实际组织实施,重点围绕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单位)移交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线索开展核查。

属地人民政府、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应当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或事故隐患责任主体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核查属实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重点围绕国家及自治区明确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开展。

排查方式包括日常排查、定期全面排查、专项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措施、时限、标准等要求,安排本单位相应各级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第八条 事故隐患督查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围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可以采取实地检查、查阅资料、询问谈话等方式进行。

牵头组织督查的部门(单位)应当将发现问题、整改建议及时反馈被督查对象,并印发督查通报,督促各责任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事故隐患督查应当实行相关部门联合督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事故隐患调查按照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针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开展。

事故隐患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报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单位)批准同意。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和问责。

第十条 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当实行分级验收复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或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形成整改验收结论。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结论应当报送行业管理或监管部门,由行业管理或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复查。行业管理或监管部门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或事故隐患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结论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验收复查。

对被行业管理或监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或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行业管理或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未经行业管理或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或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事故隐患“六查”责任倒查开展“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清零”,闭环管理真正落实。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走过场等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事故隐患自查、排查中未发现但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监管部门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六查”责任倒查实行“联合签字背书”制度,对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不到位,执行事故隐患“六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责任倒查,查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应急处置中存在的不尽职、不尽责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责任倒查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机构按照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行并追究相应责任。

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安全专家的责任倒查,并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曝光、处罚等措施。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在事故隐患“六查”工作中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宽松软,以及责任倒查不严格、不尽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履职、执法责任倒查并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安委办应当结合事故隐患“六查”执行实际,探索建立信息化“六查”数据汇总监测统计分析系统,全过程跟踪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六查”工作进展,及时分析调度,督导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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