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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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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0 10:20:35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87
核心提示:《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要求,现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四川是食品生产、消费大省,现有2.8万余户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在发展农村经济、农产品深加工、增加居民收入、解决城乡就业以及传承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小作坊食品安全是事关民生的大事,也是市场监管工作的大事。

一是贯彻落实《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需要。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具体认定标准、食品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指导基层依法行政、更好服务群众,有必要与上位法要求保持一致,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照梳理,制定《办法》。

二是规范行政许可的需要。《条例》将原食品小作坊备案修改为许可管理,列出了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相关材料、审查形式、办理时限等要求,但未对具体的生产食品类别、申办流程、审查要点、受理范围等许可管理,生产过程控制、风险分级等信息进行详细说明。我们结合《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清单,实施分类许可,对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入门关”进行规范,保障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契合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2016年11月30日,我省制订并出台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5年多时间,在规范我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管理,促进食品小作坊健康发展,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目前,新的《条例》已公布,有必要结合《“三小”条例》,将食品小作坊的许可管理、监管工作融于到本《办法》中,认真提炼、固化成果,满足现阶段监管需求,指导基层精准监管。

四是保障食品安全做实产业基础的需要。我省食品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不是很高,食品安全风险依然存在。针对这种现状,制定《办法》,对食品小作坊的许可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和风险分级等做出明确规定。规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档案,开展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根据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既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又引导规范、夯实基础,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全省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许可管理、生产过程控制、风险分级、附则以及附件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组成,共计五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主要对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食品小作坊概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许可管理。主要对食品小作坊的许可管理进行了明确,分为四节,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变更、延续与注销。

(三)生产过程控制。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的符合条件进行了规定,在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查验、标签标识、产品检测等进行了要求。

(四)风险分级。明确了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划分,将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划分为低、中、较高、高风险四个等级,规定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降低和升高的情形。

(五)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什么是食品小作坊?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我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要办理哪些手续?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的品种有没有限制?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下列类别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四)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审查的方式?

生产的食品未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经形式审查获得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生产的食品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要如何保管?

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公示表。

(六)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能否入网销售?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规定在自建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作坊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地区: 四川
 标签: 食品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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