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青海湖裸鲤资源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3〕14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青海湖裸鲤资源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3〕1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28 14:48:30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4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以最坚决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销售、贩运食用青海湖裸鲤行为,全面加强青海湖水生生物保护,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决定开展青海湖裸鲤资源保护行动。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函〔2023〕142号
发布日期 2023-09-25 生效日期 2023-09-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以最坚决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销售、贩运食用青海湖裸鲤行为,全面加强青海湖水生生物保护,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决定开展青海湖裸鲤资源保护行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专项打击整治与常态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销售、贩运食用青海湖裸鲤行为,切实维护青海湖生态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和常态化治理,打击非法捕捞、收购、运输、销售、加工以及食用青海湖裸鲤行为,依法打击处理偷捕和加工销售窝点,坚决遏制破坏封湖育鱼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护好青海湖渔业生态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市州、县和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管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常态长效机制。

三、专项行动时间和范围

行动时间:2023年9月25日—12月底

行动范围:青海湖流域3州3县12个乡(镇)、2个农场、45个村;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沿青海湖区域及西宁市、海东市范围内的所有重点旅游、餐饮场所。

专项行动结束后,进一步完善治理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将工作转入常态化,持续落实封湖禁渔措施,实现保护青海湖生态环境目标。

四、工作内容

(一)压实属地责任。

1.环湖各州县政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封湖育鱼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作用,加快健全完善定期会商、重大案件挂牌督办、联动执法、协助巡护等制度,健全青海湖封湖育鱼长效管理机制,层层压实州、县、乡、村属地责任。(牵头单位: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天峻县、乌兰县人民政府)

2.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对青海湖周边区域进行划分,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方案,统筹做好封湖育鱼专项整治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分工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天峻县、乌兰县人民政府)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定期分析研判风险隐患,及时互通信息,总结评估封湖育鱼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形成部门联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4.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资金,明确奖励标准,鼓励群众踊跃举报各类线索,营造人人参与、人人保护的浓厚氛围,特别是对举报非法捕捞、贮藏、运输和销售团伙犯罪的,予以重奖。(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

(二)强化源头管控。

5.紧盯非法捕捞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统筹抓好定期和不定期水上巡查,扎实开展湖面“清网行动”,加强非法捕捞源头管控。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按照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6.加强沿湖陆地巡查,依托河湖长、生态管护员,建立渔业管护员制度,建强青海湖裸鲤保护队伍,落实工作报酬,加大政策宣讲和群众动员工作力度,构建群防群治网络。(牵头单位: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天峻县、乌兰县人民政府)

7.开展冰封期“抽网行动”,加强青海湖冰冻封湖期间偷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抽网执法行动的频次。(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海南州、海北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人民政府)

8.提升技防管理水平,在青海湖重点水域建立具有“监控—预警—追踪—记录—取证—查处”各执法环节衔接的渔业渔政综合信息监测系统,对监控图像内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分析研判,实现全天候监控。(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

(三)斩断非法捕捞利益链条。

9.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根据暗访排查、举报线索等,深挖渔获物来源和去向,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全力侦破一批案件,斩断非法捕捞、贩运、销售利益链。对受过打击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全面梳理,将屡教屡犯人员列为重点加强管控。(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天峻县、乌兰县人民政府)

10.不定期开展联合路检路查,对违规运输青海湖裸鲤经营性车辆和人员依法予以惩处。(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天峻县、乌兰县人民政府)

(四)严查流通市场。

11.加强餐饮行业监管,突出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紧盯加工、销售以及食用等环节,对各类餐饮经营场所、私房菜馆、农家院等市场主体展开全面常态化摸排检查,对发现违规经营裸鲤资源餐饮单位从严处罚,对屡教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

12.探索建立餐饮和水产品交易市场主体“红黑榜”制度,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查处以“湟鱼”为噱头诱导消费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上市销售和加工、食用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宣传教育。

13.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手机提示短信等方式,大力宣传青海湖封湖育鱼通告精神和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

14.在青海湖旅游景点及周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警示牌、张贴宣传横幅,丰富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禁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保护意识。餐馆要在醒目位置悬挂通告、承诺书、保护裸鲤、拒绝食用的公益广告。(牵头单位: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天峻县、乌兰县人民政府)

15.充分发挥村级基层组织和驻村工作队作用,紧盯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开展青海湖封湖育鱼政策宣传教育,对苗头性倾向性行为,及时进行劝诫引导。(牵头单位: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天峻县、乌兰县人民政府)

16.加强对旅游景区、旅行社、饭店宾馆、乡村旅游接待点等从业人员的禁渔政策宣传教育,加大对游客和餐饮消费者的法规政策宣传,通过张贴宣传画、景区大屏滚动宣传、推送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禁渔宣传力度;严厉查处旅行社、导游与餐饮企业相互勾联,欺骗诱导游客餐食青海湖裸鲤的违法行为,对诱导购买行为进行处罚并吊销导游证。(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

17.通过政府官网、12316平台等媒介曝光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保护意识,自觉摒弃偷捕、买卖、滥食等歪风邪气。(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青海湖封湖育鱼工作领导小组和青海湖裸鲤保护联席会议机制负责青海湖裸鲤资源保护行动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日常调度、推动落实、督查督办、情况上报等具体工作。各相关地区和部门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推进落实、解决问题,有效杜绝青海湖裸鲤偷捕、贩运和加工销售等问题发生。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相关市州、县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区域间的协调配合,打破部门壁垒,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工作协同、执法联动的一体化办案机制,集中优势力量严厉打击,确保保护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充实渔政执法力量,建强队伍、严格执法。

(三)强化督查问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大问题通报和问责力度。对行动措施有力、打击成效明显的,要及时通报经验做法;对思想不重视、部署不周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失控漏管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治理工作情况,在乡镇和村(社区)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四)畅通信息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保护行动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全面、准确。环湖各县执法部门及西宁、海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每周汇总情况,于每月25日直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项行动期间,重大案件和重大紧急舆情要随时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青海 
 标签: 资源保护 销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19)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