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以下简称备份样品)的处置,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指备份样品,是指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且经各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可依法处置的合格备份样品。
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类、安全高效的原则开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
第四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
承检机构负责备份样品处置过程中的样品管理、处置、信息统计上报以及风险告知等工作。
第二章 样品管理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的备份样品作出处置工作安排。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备份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的运输、接收、标识、入库、流转、存储、保护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负责保管。承检机构应当具备样品存放相应的环境设施条件,对于易碎、有特殊存储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样品安全。
第七条备份样品按食用类别分为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特殊食品。按检验结束后剩余保质期分为短保质期样品(3个月以内)、常规保质期样品(3个月及以上)。
第三章 样品处置
第八条备份样品根据食用价值、保质期限、样品价值、科研价值等可进行捐赠、销毁和单位留用等方式处置;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应常态化开展,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第九条备份样品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做销毁处置:
(一)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易腐食用农产品;
(三)出现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等情况,已失去食用价值的;
(四)其他可能存在再利用风险的。
第十条销毁应根据备份样品属性,做无害化方式处理,确保处置安全。根据实际需要,应留存影像资料,并做好样品相关信息、销毁情况等记录。
第十一条属常规保质期备份样品且保存状态良好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捐赠。捐赠样品应根据捐赠对象的类型和基本生活所需进行合理筛选和安排。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存在再利用风险的食品不纳入捐赠范围。对流浪动物救助基地、慈善帮扶养殖基地等作为动物饲料进行捐赠的,可按相关公益单位要求进行捐赠,扩大捐赠范围,缩短剩余保质期限要求。
承检机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1个月后,原则上可按规范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对合格备份样品进行捐赠。
第十二条捐赠对象优先选择本单位定点扶贫、帮扶单位以及符合捐赠地区民政部门规定的福利慈善单位;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可根据安全高效原则就近捐赠等方式对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可商民政部门制定捐赠对象名录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原则上不直接对个人进行捐赠,确有需要的,捐赠单位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承检机构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捐赠方与捐赠对象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要求。可采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保障受赠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捐赠完成后,捐赠方应向捐赠对象索取捐赠书面回执。书面回执应列明样品捐赠的时间、地点以及样品的名称、状态和数量等情况,由捐赠对象加盖单位公章。捐赠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承检机构应保证捐赠样品完好,拆除抽样封条、加贴捐赠标志。
第十四条对不适用捐赠、销毁等方式处置的备份样品,或因备样复测、风险监测、科普宣传或科学研究等工作需要留用的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可提出申请,经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用于单位留用。
第十五条样品运输、保管、捐赠、销毁等处置过程产生的费用,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等方式纳入抽检监测费用范围,不再另行支付。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承检机构应于备份样品处置前2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备案表》(见附件1、2),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承检机构负责实施备份样品处置前,应根据样品属性,妥善做好封样包装,保证样品完整安全,并在样品或者样品包装上标明“处置样品”字样(见附件3)。
第十八条实施处置时,承检机构应如实告知备份样品的质量风险情况,明确食用和管理注意事项、质量责任和义务边界等。
第十九条已处置的备份样品,如后续发现风险隐患,承检机构应及时召回,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承检机构应定期对拟处置备份样品开展评估,重点排查储存是否符合条件、包装是否破损、是否涉及二次污染等,坚决防止过期、变质的食品流入捐赠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建立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留存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每年度备份样品处置情况清单,接受相关财务、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处置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填写《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见附件4),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承检机构未按本规范对备份样品进行处置的,由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责令改正。整改不到位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将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承检机构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解释权归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
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备案表
3.食品抽检“处置样品”标识样本
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