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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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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21 17:22:12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32
核心提示: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同时研究编制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已经8月29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9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市监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9-21 生效日期 2023-09-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 号)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同时研究编制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已经8月29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9号)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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