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贵州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努力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合力推进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省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和乡村振兴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压实市县乡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责任。
第四条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第二章 省直部门责任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直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快建设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省,统筹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指导推进乡村振兴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综合协调乡村振兴重大问题,研究制定乡村振兴阶段性和年度目标任务。
(三)坚决扛起保障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坚决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持续提升粮油生产、储备、加工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应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不断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强化现代山地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打造农业先进技术集成创新平台。树立大食物观,推动现代畜牧业、林下特色种养业、生物农业等产业发展,统筹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和食物品种,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布局,促进乡村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现代山地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做好单位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东西部协作等工作,持续推进乡村振兴五年行动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六个专项行动”,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五)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借鉴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全力打造“四在农家·和美乡村”,遵循城乡发展规律、加快推进村庄规划,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目标,建设宜居宜业的农民新家园。
(六)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七)坚持深化农村改革,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做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八)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督促市县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加快城乡融合发展。
(九)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创新分类指导、典型引路、试验示范等农村工作方法,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做法和典型模式,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做好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围绕乡村“五大振兴”目标任务,完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协同推进任务落实。
第七条 省直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配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直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市县乡村责任
第八条 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压实工作责任,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三农”工作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四)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严格落实过渡期“四个不摘”要求,持续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成果。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持续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聚焦产业就业,注重扶志扶智,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坚决防止出现整乡整村返贫。
(五)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以产业振兴引领乡村全面振兴,做好“土特产”文章,聚焦重点产业,聚焦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创建和标准化生产,做优做强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促进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多措并举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强化人才振兴保障措施,组织引导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工作等领域人才到基层一线服务,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参与乡村振兴,扶持致富带头人,打造一支沉得下、留得住、能管用的乡村人才队伍,推动形成各类人才支持服务乡村振兴的新格局。
(七)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培育和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健全完善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推动完善村规民约,持续开展滥办酒席、高价彩礼、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突出问题整治,深化丧葬习俗改革,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推进乡村生态振兴,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深做实林长制、河湖长制,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化肥和农药“两减量”、秸秆和畜禽粪污“两利用”、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两回收”,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推进乡村组织振兴,坚持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全力建设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样板。减轻基层组织负担,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学习推广“浦江经验”,完善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接诉即办等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借鉴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全力打造“四在农家·和美乡村”,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按照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把握建设的时度效,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持续加强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下沉,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保等服务水平。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数字乡村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十一)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统筹推动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推动县城扩容提质,加强中心镇市政和服务设施建设。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有力有序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深化新阶段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红利,进一步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
(十三)全面提升乡村振兴要素保障水平,强化乡村振兴资源要素配置,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
(十四)强化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健全完善重点任务分工落实和清单管理机制,强化乡村振兴督导考核刚性约束。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九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分工机制,指导县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每年将乡村振兴相关内容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
(三)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定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乡镇。
(四)强化激励机制,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各项工作。
(五)积极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第十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按照中央及省、市(州)要求,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指导乡镇抓好落实。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督促指导工作落实。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每年将乡村振兴相关内容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
(三)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推进机制,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注重解决具体问题,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实质性进展和成效。
(四)组织明确村庄分类布局,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化管理,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推动资金项目公开透明。以县为单位组织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五)密切联系群众,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调研,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六)强化激励机制,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各项工作。
(七)积极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组织发动群众,加强统一指挥,加大统筹协调,坚持“一村一策”,实行精准指导,编制村庄规划,推动资金项目落地,有效发挥基层基础作用。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重点工作落实。落实包村联户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加强乡村振兴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政策、项目、资金等,组织引导农民结合实际提出建设需求,研究确定本村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并抓好组织实施。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重大事项和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流转等重大问题,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党务、村务、财务及时阳光公开。
村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发挥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作用,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政策落实、项目实施,配合开展驻村帮扶、结对帮扶等工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有效防范化解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风险隐患。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三条 各级定点帮扶单位做好服务保障,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加大医疗、教育、科技等“组团式”帮扶力度,持续选派挂职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加大政策、资金、项目、人才、信息、技术、智力等支持力度,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四条 持续深化东西部协作,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推进责任、产业、就业、人才、市场“五个共同体”建设,开展携手促振兴行动,打造粤黔东西部协作典范,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发挥优势助力乡村振兴。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农业农村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
第十六条 配合和支持驻黔部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帮扶成效,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通过创业指导、平台搭建、培训赋能等途径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就业,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民个人积极支持、参与乡村振兴。扎实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做好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根据党中央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省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市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省级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等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推动基层把主要精力放在谋发展、抓治理和为农民群众办实事上。
第十九条落实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省委、省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省直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市县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第二十一条 省纪委省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强化激励机制,市县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直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个人和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四条 完善问责机制,省有关部门、市县乡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约谈机制,加强结果运用,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