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辽宁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24〕16号),规范细化辽宁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全链条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调整更新和跟踪评估工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发布、数字化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市(含沈抚示范区,下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作进展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四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分类分级培训,加强宣传解读、经验总结与信息报送。
第二章 实施应用
第五条 推动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多部门深度参与的实施应用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分析。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的衔接,协同推进空间保护和开发格局的优化。
第六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时,应将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应重点审查项目选址选线、生态影响、污染物排放、风险防范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硬性约束,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以《规定》第十六条(一)至(五)项为重点,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实施应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实施应用情况,形成应用案例。应用案例重点围绕以下方向:
(一)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服务综合决策;
(二)严格环境准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三)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管理效能;
(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生态安全格局;
(五)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
(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健全源头预防体系;
(七)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筛选,为督察执法提供支撑;
(八)助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支撑美丽辽宁建设。
第三章 调整更新
第九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每五年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进行定期调整。相关技术衔接、备案、发布等工作流程按照《规定》第二章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期内,符合《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可以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相关联的内容进行动态更新。动态更新应满足《规定》第十九条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组织实施动态更新工作,编制备案说明及相关支撑材料,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动态更新成果备案申请。动态更新过程中,应加强与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强化技术衔接。
第十二条 动态更新成果报送备案前,应按下列情形分类履行论证程序或提供相应支撑性文件: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不变,仅涉及因法律法规有新规定需联动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可不开展科学论证;
(二)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和其他依法取得征占用手续的情形外,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学论证;
(三)因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和其他依法取得征占用手续导致优先保护单元范围更新的,或产业园区范围调整导致重点管控单元范围更新且不涉及优先保护单元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调整支撑性文件,无需开展科学论证;
(四)其他情形,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
动态更新过程中,具体管控要求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动态更新成果需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学论证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论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论证申请函;
(二)需论证的更新方案,包括更新前后的分区范围矢量数据、管控要求及清单变化对比情况,调整的依据、说明等;
(三)其他支撑材料。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应于20日内(不含补正修改时间)反馈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动态更新成果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的,论证意见应有明确的专家结论,并由组织单位以会议纪要等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动态更新成果备案程序按《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审查中未发现问题的直接予以备案,并于30日内(不含补正修改时间)反馈备案意见。
只涉及市级成果更新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报生态环境部,由国家赋码后反馈给相关市发布实施。
涉及省级成果更新的,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 动态更新成果的发布程序由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定期调整和动态更新成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
调整更新的报备机关按程序发布实施后将发布文件抄送备案机关。
第四章 跟踪评估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跟踪评估指标体系,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市级跟踪评估要求,统筹做好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跟踪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跟踪是对上一年度遗留问题整改情况、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工作推进和监督管理情况的跟踪总结。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指标开展评估。其中,年度工作不涉及的指标可不纳入评估。
第十九条 五年评估是对本行政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间各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的综合评价,评估事项按《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
开展五年评估的当年不再开展年度跟踪。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工作方案,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推进职责分工,组织各市和有关部门对照跟踪评估内容进行自评。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跟踪评估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各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牵头编制省级自评估报告,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自评估报告应当包含跟踪评估事项进展情况、问题清单、有关建议、后续工作计划等内容,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辽环发〔202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