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泉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的公告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泉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28 05:20:51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5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泉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促进网络餐饮服务线上线下同规范、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发布单位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8-07 生效日期 2023-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督促全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促进网络餐饮服务线上线下同规范、同发展,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了《泉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泉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合规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泉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促进网络餐饮服务线上线下同规范、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从事经营活动,加强合规诚信自律,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第三条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塑造行业良好形象。

第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接受并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 在福建省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在福建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省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本省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及培训教育制度。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逐一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设置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不得上岗。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二)资质审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三)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活动页面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其公示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平台的,平台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四)监测抽查制度。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五)投诉处理制度。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六)制止报告制度。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非法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八)协助监管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平台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九)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履行制止餐饮浪费职责,建立完善外卖餐品描述、消费引导提示、配送安全管理等机制,探索建立对入网餐饮商家的正向激励制度,指导入网餐饮商家在平台页面上标明产品详细信息,不以营销手段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探索在点餐界面进行网络餐饮防范餐饮浪费宣传。

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真实的记录,以备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定期向社会公示自身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对网络订餐服务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合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指南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不具有行政强制性,供网络订餐服务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者参照执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