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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自治区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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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04 11:25:2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465
核心提示: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是促进行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2022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522号)要求,现就全区开展好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8-03 生效日期 2023-08-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

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是促进行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2022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522号)要求,现就全区开展好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分类赋码。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规则》,对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赋码。

1. 国家平台统一赋码主体。生鲜乳收购站、畜禽粪污处理机构、无害化处理场(牧运通)、饲料厂、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畜禽屠宰厂(场)、动物诊疗机构、畜禽运输主体等生产经营主体通过部级平台统一赋码。

2. 省级平台统一赋码主体。养殖场(户)、动物隔离场、畜禽贩运主体、活畜禽交易市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自治区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统一赋码。

3. 预留号段,暂不实施赋码主体。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孵化厂、饲草厂、畜牧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社、养殖企业集团分公司、养殖企业集团总公司等生产经营主体)先预留号段,暂不实施赋码,待国家平台开发业务系统后,开展统一赋码和信息采集工作。

(二)同步采集信息。赋码时,除按照《编码规则》对各生产经营主体赋予唯一的15位编码外,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要求和我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要求、分类采集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并逐步完善和动态更新其他重要信息。

(三)加强养殖场(户)赋码管理和数据联通。一是在试点期间,已通过直连直报系统在国家平台赋码的,原则上直接使用原畜禽养殖代码(主体编码为“01”),不再重复赋码。尚未赋码或新建的,通过自治区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赋码,主体编码统一使用“90”。二是以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为基础,建立自治区畜牧兽医局与农业农村部、各地(州、市)、县(市)、乡(镇)以及村的上下游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数据联通机制,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数据共享和互联共享,为推进行业监管监测一体化和数字畜牧业发展积极探索经验。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2023年8月底前,自治区牧业信息中心参考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工作平台,完善自治区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技术改造,建设相关功能模块,制作和完善自治区畜牧兽医局的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表;下发工作文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二)2023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平台统一赋码工作。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畜禽粪污处理机构、无害化处理场(牧运通)、饲料厂、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畜禽屠宰厂(场)、动物诊疗机构、畜禽运输主体等生产经营主体的统一赋码和信息采集工作。

(三)2023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平台统一赋码工作。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养殖场(户)、动物隔离场、畜禽贩运主体、活畜禽交易市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的统一赋码和信息采集工作。

(四)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工作总结。包括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期间,自治区牧业信息中心积极与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系,研究讨论系统对接、完成平台间数据共享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对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是加快推进畜牧兽医信息系统整合,实现数字畜牧、重要数据互联互通,推动行业监管监测一体化的关键抓手。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自治区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现有数据的基础上,尽快摸清本辖区内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做到应赋尽赋。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和赋码动态管理,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把好数据审核关,保证数据质量。

(三)创新工作方式。 赋码和基础信息采集涉及主体多,工作量大,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建立养殖档案,开展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和屠宰厂备案等法定环节,以及养殖场、屠宰厂标准化示范创建等工作环节,督促已赋码主体逐步完善并更新相关基本信息。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其基本信息,代为录入。工作不搞突击式、运动式填表,防止加重基层工作负担。有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赋码和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四)加强宣传工作。畜牧业信息化已经成为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新手段新动能。开展赋码和基础信息采集是促进畜牧业信息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帮助生产经营主体存储数据信息、分析市场价格、监测市场动态、谋划发展方向、讲好品牌故事、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搭建“信息高速列车”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一赋码和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项工作,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   1.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任务分解表.docx

   2.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登记表.docx

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2023年7月31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生产经营 农业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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