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61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支持力度的建议 (农办议〔2023〕328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61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支持力度的建议 (农办议〔2023〕3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02 11:20:21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821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支持力度建议的答复。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23〕328号
发布日期 2023-08-01 生效日期 2023-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郑杰等19名代表:

关于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食品安全考核中加大属地责任落实方面的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统一部署,我部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每年参与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负责对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打分。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将基层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等列入考核。近两年,通过持续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基层农产品检测机构获得法定资质的比例提高了20个百分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抽检数量由1批次/千人提高到1.5批次/千人。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通过科学设置考核目标,坚持日常评价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综合评定与量化打分相结合,推动地方政府稳定和加强基层检测机构体系队伍建设,提高能力水平,更好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

二、关于强化体系投资力度,补齐短板提升支撑综合能力

我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经过“十一五”、“十二五”两期投资建设,构建起以部级检测机构为龙头、省级检测机构为骨干、市县级检测机构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一方面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和飞行检查,每三年组织开展以市县检测人员为主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竞赛,引导激励基层检测机构加强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提升检测技能。同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稳定基层检测队伍,确保农产品质检机构有机构、有牌子、有设备、有队伍、有保障。另一方面深入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地方保障乡镇监管工作条件,同步推进禁用药物和常规药物残留速测,选用胶体金试纸卡等新技术强化上市抽检,提升日常监管效能。

下一步,我部将与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一起,多渠道争取投资和预算资金支持,加大对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支持保障力度,推进仪器设备更新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根据工作需要补齐短板。

三、关于凸显农产品质检机构的公共服务属性,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检机构发展定位、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明确农产品质检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机构,鼓励基层农产品质检机构结合当地特点,以检测评价、日常性检测、执法检测、巡查调查、技术指导为主要内容,不断拓展丰富职能任务。二是组织开展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三年行动,以有效满足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为目标,通过全覆盖培训、结对帮扶、技术指导、骨干培养等措施,帮助县级质检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县级质检机构法定资质通过率达到80%以上。三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纳入职称评价标准,进一步拓宽农业检验检测人员职称晋升渠道。

下一步,我部将围绕强化农产品质检机构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工作力度。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010–59192341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27日

附件下载: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611号建议的答复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