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3年6月30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7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省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为建设农业强国贡献海南力量。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全面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压实市县乡村书记责任。
第四条 在省委的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五条 省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省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一)省纪委监委负责强化对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省委组织部负责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加强村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推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等工作。
(三)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推进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等工作。
(四)省委政法委负责统筹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常态化推进农村扫黑除恶等工作。
(五)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协调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工作;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乡村人才职称评审,实施乡村振兴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等工作。
(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实施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乡村振兴领域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牵头推动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责任落实,统筹推进农村地区电网建设改造、城乡融合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
(七)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指导市县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强化乡村振兴用地支持保障,抓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乡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
(八)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加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乡村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等工作。
(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
(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农业农村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牵头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拟订深化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措施,负责全省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投资管理,推动全省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统筹开展全省农业对外合作等工作。
(十一)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省级财政投入保障,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提出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建议,指导和督促市县做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等工作。
(十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等工作。
(十三)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地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校外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强化农村地区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推动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做好农村地区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建设等工作。
(十五)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移风易俗,统筹推进特殊群体福利保障,抓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
(十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户厕改造,承担传统村落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十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推动实施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行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负责全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等工作。
(十八)省水务厅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乡村供水节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以及再生水利用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十九)省林业局负责承担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工作任务,实施全省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等工作。
(二十)省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筹协调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稳定,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指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帮扶和相关考核评价,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牵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等工作。
(二十一)省委、省政府其他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中央驻琼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乡村振兴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主动配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接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乡村振兴有关工作落实,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工作部署、有目标任务、有措施保障、有进展成效。
第七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负责推动、落实。
第三章 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加强重点工作的协调落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
(三)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强化“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打牢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加强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天然橡胶保护区等建设,发展设施农业。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提高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加强海洋牧场、海洋经济区等建设,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兜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五)推进乡村产业发展,立足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打造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全产业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面向农业农村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加强乡村建设,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做好乡村规划,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落实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有关要求。
(十一)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垦地融合发展。推进城乡和垦地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提升乡村振兴要素保障水平,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提高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储备质量。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加快支出进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加大金融服务“三农”力度,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领域,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用海)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落实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检查、评估或者考核制度。
(十五)建立争先创优机制,及时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乡村振兴有关指导督查、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九条 海口市、三亚市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区作用。
海口市、三亚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制定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指导区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有关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半年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不少于1次,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
(三)结合实际,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三亚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定点联系1个区),实施常态化、长效化联系指导,定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乡镇(三亚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走遍半数以上的行政村)。
(四)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分工机制,以上率下督促区领导抓好落实。
第十条 儋州市党委和政府、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儋州市党委和政府、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直属部门和乡镇抓好落实。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少于1次,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每年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要政策、重大项目,把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作为年度基层党建工作重点,加强对直属部门和乡镇乡村振兴督查考评和考核结果运用。
(四)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组织明确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儋州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定点联系1个乡镇),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创新落实乡村振兴宣传发动、表彰激励机制,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和村党组织书记,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发挥镇村基层组织、驻村第一书记、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科技特派员和干部群众主体作用,支持推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等参与乡村振兴。
(七)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分工机制,推动乡村两级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集中精力抓党建、抓治理、抓发展、抓服务,发挥推进乡村振兴基层基础作用。
(一)谋划以及明确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统筹政策、项目、资金等资源,组织本级和村级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二)完成粮食生产任务和重要农产品保供任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好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落实低收入农户返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举措,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加快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规范村级组织运行,健全村民自治、村级议事决策、民主监督管理、民主协商等机制,完善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措施。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加强“两委”班子、优秀村干部后备梯队建设,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上级“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四议两公开”制度和“一核两委一会”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护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和人才培养,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党员教育管理监督。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的第一责任人,领导村党组织团结、组织、动员群众,集中精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各项任务落实。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三条 各级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挂职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队员,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支持驻琼军警部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支持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百企联百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市县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市县党委和政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各市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对市县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对区、乡镇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或者考核。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估)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定期对省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调度、督查。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条 省纪委监委牵头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常态化约谈机制,抓好结果运用,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三沙市应当结合实际做好乡村振兴工作。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规定调整,及时调整部门职责,主动做好工作承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