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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青海省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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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14 10:48:07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3
核心提示:2023年青海省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7-13 生效日期 2023-07-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3年青海省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产品情况和抽查总体工作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流通领域抽样。

(二)抽样产品种类

1.产品类型

本次抽查产品主要为塑料购物袋,分为塑料购物袋和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两种。

2.抽查产品范围

①可抽查的具体产品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准GB/T 38082-2019《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及企业标准,对上述产品开展抽查。

②不应抽查的易混淆产品种类

有充分证据表明以上列出的塑料购物袋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3.产品的执行标准

塑料购物袋产品执行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

序号

产品种类名称

产品标准

1

塑料购物袋

GB/T 38082-2019

GB/T 21661-2020

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以上产品

相应标准

二、产品管理情况

1.产品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情况;

塑料购物袋产品目前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

三、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此次抽查涉及产品GB/T 38082-2019《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执行的标准近两年没有发生变化。

四、工作分工

按照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抽查任务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计划批次数50。具体工作分工、计划批次数见下表:

表3 抽样检验工作分工

抽样检验机构

计划批次数

配合单位

备注

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50

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

五、进度要求

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各阶段工作时间节点见下表:

表4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工作安排

任务部署后5日内

抽样前准备工作

抽样时间

任务部署5日后实施抽样

整体抽样工作结束后

实施检验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寄送检验报告、分析报告和汇总表

检验工作总体完成时限

以任务布置文件要求为准

六、附件

1.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示例)

2.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示例)

第二部分 青海省2023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产品生产规模划分、规范性引用文件、抽样、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306

--

分类名称

轻工产品

其他日用消费品

--

2.2 产品种类

塑料购物袋。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工业生产企业营业收入划分。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分类表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营业收入(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38082-2019《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 抽样方法

在销售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产品为自抽样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同时将抽样信息、照片、视频通过移动终端上传青海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6.2.2 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抽样数量

6.2.3.1抽样数量:100个

6.2.3.2检验用样品数:50个

6.2.3.3备用样品数:50个

6.3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应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封样方法要具有防拆封措施,检验样品由抽样人携带或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碰撞及损坏,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保存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受检单位,并加施封存标识,拍摄、保存相应影像记录,同时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并对现场录像取证。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必须在抽样单上规范填写抽取产品名称、抽样数量等信息,其他信息在备注中说明。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或销售的所抽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签字、盖章。

6.5 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和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a)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抽样人员从样品库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库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d)所抽取样品的名称和等级的标识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e)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f)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企业现场抽样过程应全程录像。

6.6 购样付费要求

6.6.1抽样人员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样品数量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在被抽检单位。

6.6.2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为成品时,购买的样品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6.6.3样品购买时,抽样人员应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购置费告知书》,购买单中注明购买样品数量、金额及提供发票情况,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填写购买单:

(1)企业现场提供发票的,发票上填写受检企业名称、样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内容,抽样人员按照发票金额当场支付抽检样品买样费,经受检企业签章确认,并在告知书中注明。

(2)受检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发票,需详细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检购样凭证》,经受检单位负责人(收款人)确认后,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如受检单位无法提供印鉴的,可由企业负责人(收款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填写身份证号。购样凭证需注明企业详细地址和经现场核实的电话号码。

7 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见表3-表4

表3淀粉基塑料购物袋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标识

GB/T 38082-2019

GB/T 38082-2019

2

厚度偏差

GB/T 6672-2001

3

宽度和长度偏差

GB/T 6673-2001

4

感官(异嗅、外观)

GB/T 38082-2019

5

提吊试验

GB/T 38082-2019

6

跌落试验

GB/T 38082-2019

7

漏水性

GB/T 38082-2019

8

封合强度

QB/T 2358-1998

9

落镖冲击试验

GB/T 9639.1-2008

10

包装

GB/T 38082-2019

11

包装标志

GB/T 38082-2019

表4塑料购物袋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标识

GB/T 21661-2020

GB/T 21661-2020

2

厚度偏差

GB/T 6672-2001

3

宽度和长度偏差

GB/T 6673-2001

4

感官(异嗅、外观)

GB/T 21661-2020

5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20

6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20

7

漏水性

GB/T 21661-2020

8

封合强度

QB/T 2358-1998

9

落镖冲击

GB/T 9639.1-2008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细则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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