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为简化渔船审批、登记程序,减轻基层负担,便利渔民群众,经研究,我部决定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和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一、取消10项证明事项
包括: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渔业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渔业船舶抵押登记注销证明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二、精简3项审批程序
(一)取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
(二)取消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三)跨省份光船租赁渔船不再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三、优化3项管理要求
(一)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再审查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
(二)办理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登记,不再审查承租人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光船租赁渔业船舶的意见。
(三)办理共有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申请人调整为全体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
这16项措施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措施的推出有助于方便渔民群众生活、缓解基层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标志着渔业管理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