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浅谈各个国家及组织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在食品中的使用规定

原创|浅谈各个国家及组织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在食品中的使用规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2 16:19:5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083
核心提示:近期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宣布,已经提交了一份由环境保护基金等提交的着色剂请愿书,建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废除食品中使用二氧化钛作为着色剂法规,建议的原因是这种着色剂的预期用途不再符合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70.3(i)中关于“安全”的定义。该消息发布后,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讨论,食品伙伴网梳理了目前各国及组织二氧化钛在食品中的使用规定,以供业内参考。

在食品行业中,二氧化钛作为食品着色剂,用于各类食品,它惰性很强,性质稳定,同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二氧化钛纯度高,按规定添加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 (JECFA)没有对其日容许摄入量(ADI)进行数值限制,但是近期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宣布,已经提交了一份由环境保护基金等提交的着色剂请愿书,建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废除食品中使用二氧化钛作为着色剂法规,建议的原因是这种着色剂的预期用途不再符合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70.3(i)中关于“安全”的定义。该消息发布后,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讨论,食品伙伴网梳理了目前各国及组织二氧化钛在食品中的使用规定,以供业内参考。

一 中国

中国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增补公告中规定了二氧化钛用于加工水果、加工蔬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糖浆、调味料和饮料中。

二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发布的CXS 192-1995《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中二氧化钛为GMP清单中的食品添加剂,除表3附录中列出的食品外,其他食品均可按照GMP使用二氧化钛。

三 欧盟

2022年1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修订法规(EU) 2022/63,禁止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使用二氧化钛(E171)作为食品添加剂。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指出,根据现有的所有证据,不能排除对遗传毒性的担忧,鉴于许多不确定性,管理局得出结论,二氧化钛(E 171)用作食品添加剂时不再被认为是安全的。

四 美国

美国现行的关于着色剂的使用规定21 CFR PART 73《豁免认证的色素添加剂清单》中,二氧化钛作为免于认证的色素。在各类食品中的量不超过食品重量的 1%。

2023年5月3日,环境保护基金等提交的着色剂请愿书,建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废除食品中使用二氧化钛作为着色剂的法规。并针对是否禁用二氧化钛展开为期2个月的意见征集。

五 澳新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15《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中,二氧化钛可用于着色剂制剂、乳制品、食用油和油乳剂、冰淇淋和食用冰、加工的水果和蔬菜、糖果、谷物及其制品、焙烤产品、肉制品、水产品、甜味料、调味品、饮料、代餐配方食品和辅助配方食品、运动辅助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产品,在这些产品中均按照GMP使用。

六 加拿大

加拿大食品添加剂列表《表3允许使用的着色剂清单》中,二氧化钛可用于果酱、面包、黄油、浓缩果汁、鱼子(鱼子酱);冰淇淋混合粉、糖霜、利口酒、乳制品、果冻、水产品等,在这些产品中均按照GMP使用。

小 结

目前欧盟全面禁止使用二氧化钛作为食品着色剂,美国近期提议废除食品中使用二氧化钛的规定,CAC、中国、澳新、加拿大尚未对二氧化钛作出禁用的规定,但是随着对二氧化钛安全性研究的深入,以及新的安全性高发挥同等作用的产品出现,各国家可能会逐渐禁止和淘汰二氧化钛作为食品着色剂用于食品,食品伙伴网会实时关注国内外关于二氧化钛使用规定的动态,及时分享。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环境保护 着色剂 食品添加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