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海省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产品情况和抽查总体工作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生产、流通领域(青海省辖区内)。
(二)抽样产品种类
1.产品类型
手洗用餐具洗涤剂类(含果蔬清洗剂),主要用于洗涤餐具、杯具、水果以及蔬菜等。
2.抽查产品范围
①可抽查的具体产品种类
餐具洗涤剂可抽查的具体种类见下图。
②不应抽查的易混淆产品种类
除以上列出的餐具洗涤剂(含果蔬清洗剂)之外,还有机洗餐具用洗涤剂、茶垢去渍剂、饮料用瓶清洗剂等不应列入抽查范围。
3.产品的执行标准
餐具洗涤剂产品执行产品标准见表1。
表1产品种类
序号 |
产品种类名称 |
产品标准 |
1 |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
GB/T 9985-2000或GB 14930.1-2015或GB 14930.1-2022 |
2 |
果蔬清洗剂 |
GB/T 24691-2009 或GB/T 24691-2022 |
3 |
执行企业标准的餐具洗涤剂类产品 |
相应标准 |
注:当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检测方法未引用细则中检测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时,仅提供实测值,不予判定。备注栏示例:因该产品执行的“XX标准XX项目”检测方法未引用细则中检测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本次抽查按细则中该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测,不予判定。
二、产品管理情况
餐具洗涤剂属于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该类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应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三、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餐具洗涤剂相关的标准包括:《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GB/T 24691-2009 果蔬清洗剂》、《GB/T 24691-2022 果蔬清洗剂》、《GB 1493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和《GB 1493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是国家推荐性标准,2000年11月21日发布,2001年10月1日实施。它代替了《GB 9985-1988 餐具洗涤剂》和《GB/T 9986-1988 餐具洗涤剂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由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等配方生产的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24691-2009 果蔬清洗剂》于2009年11月30日发布,2010年5月1日实施,2023年5月1日废止。《GB/T 24691-2022 果蔬清洗剂》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推荐性标准,2022年10月12日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等配制而成,用于清洗水果和蔬菜的洗涤剂。
《GB 1493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是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2015年9月22日发布,2016年9月22日实施,将于2023年6月30日废止。《GB 1493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为2022年6月30日发布,将于2023年6月30日实施生效。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用洗涤剂是指用于洗涤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
四、工作分工
按照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计划批次数16。具体工作分工、计划批次数见下表:
表2 抽样检验工作分工
抽样检验机构 |
计划批次数 |
配合单位 |
备注 |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 |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抽样领域为生产、流通领域 |
五、进度要求
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各阶段工作时间节点见下表:
表3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
工作安排 |
任务部署后5日内 |
抽样前准备工作 |
抽样时间 |
任务部署5日后实施抽样 |
整体抽样工作结束后 |
实施检验 |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
寄送检验报告、分析报告和汇总表 |
检验工作总体完成时限 |
以任务布置文件要求为准 |
六、附件
1.2023年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示例)
2.2023年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示例)
第二部分 青海省2023年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
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产品生产规模划分、规范性引用文件、抽样、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 |
/ |
分类名称 |
/ |
/ |
2.2 产品种类
餐具洗涤剂。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餐具洗涤剂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5000 |
≥500且<5000 |
<500 |
5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9985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 14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T 24691 果蔬清洗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产品为同型号、同规格、同批次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同时将抽样信息、照片、视频通过移动终端上传青海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6.2.2 抽样基数
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原则上每家企业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特殊情况视实际工作而定。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检测样品量:不少于300g/300mL,且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备用样品量:不少于300g/300mL,且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
6.3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应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封样方法要具有防拆封措施,由抽样人携带或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碰撞及损坏,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保存样品。在生产领域和实体店抽样时,若特殊情况需要将备用样品存放在受检单位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拍摄、保存相应影像记录,同时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并对现场录像取证。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市场待销产品,不填报以上规定的企业销售情况。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5 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和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a)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抽样人员从样品库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库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d)所抽取样品的名称和等级的标识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e)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f)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g)企业现场抽样过程应全程录像。
6.6 购样付费要求
6.6.1抽样人员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样品数量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封存在受检单位。
6.6.2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为成品时,购买的样品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6.6.3样品购买时,抽样人员应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付费单中注明购买样品数量、金额及提供发票情况,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填写购买单:
(1)受检单位现场提供发票的,发票上填写受检企业名称、样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内容,抽样人员按照发票金额当场支付抽检样品买样费,经受检企业签章确认。
(2)受检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发票,需详细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经受检单位负责人(收款人)确认后,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如受检单位无法提供印鉴的,可由企业负责人(收款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
7 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见表1-3。
表1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检测项目及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甲醇 |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
GB/T 9985-2000 |
2 |
甲醛 |
||
3 |
荧光增白剂 |
||
4 |
砷(以As计) |
||
5 |
重金属(以Pb计) |
||
6 |
大肠菌群 |
GB 4789.3-2016 |
|
7 |
菌落总数 |
GB 4789.2-2022 |
|
8 |
总活性物含量 |
|
GB/T 9985-2000 |
表2 果蔬清洗剂检测项目及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甲醇 |
GB/T 24691-2009 果蔬清洗剂 GB/T 24691-2022 果蔬清洗剂
|
GB/T 9985-2000 |
2 |
甲醛 |
||
3 |
荧光增白剂 |
||
4 |
砷(以As计) |
||
5 |
重金属(以Pb计) |
||
6 |
大肠菌群 |
GB 4789.3-2016 |
|
7 |
菌落总数 |
GB 4789.2-2022 |
|
8 |
总活性物含量 |
|
GB/T 13173 |
表3 洗涤剂检测项目及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砷 |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 14930.1-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
GB/T 30797 |
2 |
重金属 |
GB/T 30799 |
|
3 |
甲醇 |
GB/T 30795 |
|
4 |
甲醛 |
GB/T 30796 |
|
5 |
菌落总数 |
GB 4789.2-2022 |
|
6 |
大肠菌群 |
GB 4789.3-2016 |
说明: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8 判定原则
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①检验项目全部符合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青海省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本次检验未发现不合格”。
②检验项目有不符合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青海省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本次检验不合格”。
产品质量要求与本细则检验项目质量要求不一致时,应识别、确认具体情况:
a)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b)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c)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d)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验项目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和判定。
e)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推荐性标准要求的检验项目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进行检测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细则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