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海省木砧板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产品情况和抽查总体工作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流通领域(青海省辖区内)。
(二)抽样产品种类
1.产品类型
木砧板:经过干燥后的锯材直接加工而成或经指接、横拼加工制成的规格板材,用于处理食物的工具。材料常用树种为桦木、椴木、松木、皂荚、枫香、枫杨、克莱木、圆盘豆等。
2.抽查产品范围
可抽查的具体产品种类:
木砧板可抽查的具体种类见下图。
3.产品的执行标准
木砧板产品执行标准见表1。
表1产品种类
序号 |
产品种类名称 |
产品标准 |
1 |
木砧板 |
LY/T 2486-2015 GB 4806.12-2022 GB 4806.10-2016 |
2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木砧板产品 |
相应标准 |
注:当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检测方法未引用细则中检测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时,仅提供实测值,不予判定。备注栏示例:因该产品执行的“XX标准XX项目”检测方法未引用细则中检测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本次抽查按细则中该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测,不予判定。
二、产品管理情况
木砧板属于食品接触用工具制品,该类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应的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三、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木砧板相关的标准包括:LY/T 2486-2015《实木菜板》、GB 4806.1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
GB 4806.1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2022年6月30日发布,2022年12月30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以竹、木或软木为原料制成的材料及制品,包括软木塞和植物纤维板制品等。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是我国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的强制性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直接接触面上的涂料及其形成的涂层。
LY/T 2486-2015《实木菜板》是我国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2015年1月27日发布,2015年5月1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实木菜板。指经过干燥后的锯材(横截面除外)直接加工而成或经指接、横拼加工制成的规格板材。
四、工作分工 按照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抽查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计划批次数15。具体工作分工、计划批次数见下表:
表2 抽样检验工作分工
抽样检验机构 |
计划批次数 |
配合单位 |
备注 |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 |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 |
五、进度要求 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各阶段工作时间节点见下表:
表3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
工作安排 |
任务部署后5日内 |
抽样前准备工作 |
抽样时间 |
任务部署5日后实施抽样 |
整体抽样工作结束后 |
实施检验 |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
寄送检验报告、分析报告和汇总表 |
检验工作总体完成时限 |
以任务布置文件要求为准 |
十、附件
1.2023年木砧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示例)
2.2023年木砧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示例)
第二部分 青海省2023年木砧板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木砧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抽样、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 |
/ |
分类名称 |
/ |
/ |
2.2 产品种类
木砧板。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木砧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5000 |
≥500且<5000 |
<500 |
5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806.1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31604.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GB/T 19367-2009《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GB/T 17657-2013《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SN/T 2204-2015《食品接触材料 木制品类 食品模拟物中五氯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3160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LY/T 2486-2015《实木菜板》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型号的木砧板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产品为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同时将抽样信息、照片、视频通过移动终端上传青海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6.2.2 抽样基数
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
原则上每家企业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批次,特殊情况视实际工作而定。
抽样数量:10个(按照每个样品尺寸20*30cm计算)。包括检样数量6个(物理项目2个、化学项目4个),备样数量4个。
注:
1、抽样环节需确认产品等级(合格品/优等品);
2、如样品规格偏小,按以上方案抽取的样品不能满足检验要求时,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
3、竹砧板不适用于本细则。
6.3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应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封样方法要具有防拆封措施,由抽样人携带或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碰撞及损坏,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保存样品。在生产领域抽样时,若特殊情况需要将备用样品存放在受检单位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拍摄、保存相应影像记录,同时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并对现场录像取证。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市场待销产品,不填报以上规定的企业销售情况。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5 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和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a)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抽样人员从样品库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库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d)所抽取样品的名称和等级的标识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e)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f)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g)企业现场抽样过程应全程录像。
6.6 购样付费要求
6.6.1抽样人员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样品数量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封存在受检单位。
6.6.2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为成品时,购买的样品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6.6.3样品购买时,抽样人员应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付费单中注明购买样品数量、金额及提供发票情况,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填写购买单:
(1)受检单位现场提供发票的,发票上填写受检企业名称、样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内容,抽样人员按照发票金额当场支付抽检样品买样费,经受检企业签章确认。
(2)受检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发票,需详细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经受检单位负责人(收款人)确认后,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如受检单位无法提供印鉴的,可由企业负责人(收款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
7 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木砧板项目及检验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规格尺寸与偏差 |
GB/T 19367-2009 |
2 |
外观质量 |
LY/T 2486-2015 |
3 |
含水率 |
GB/T 17657-2013 |
4 |
浸渍剥离 |
GB/T 17657-2013 |
5 |
感官要求 |
GB 4806.12-2022 GB 4806.10-2016 |
6 |
总迁移量 |
GB 31604.8-2021 |
7 |
重金属(以 Pb 计) |
GB 31604.9-2016 |
8 |
甲醛 |
GB 31604.48-2016 |
9 |
二氧化硫 |
GB 4806.12-2022 |
10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以五氯苯酚计) |
GB 4806.12-2022 SN/T 2204-2015 |
11 |
噻菌灵 |
GB 4806.12-2022 |
12 |
邻苯基苯酚 |
GB 4806.12-2022 |
13 |
联苯 |
GB 4806.12-2022 |
14 |
抑霉唑 |
GB 4806.12-2022 |
注: 1. 项目1-4适用于用经过干燥后的锯材(横截面除外)直接加工而成或经指接、横拼加工制成的实木菜板; 2. 未经拼接的实木菜板不进行浸渍剥离检测; 3. 项目2需确认产品等级(合格品/优等品)。若抽样环节无法获取等级信息,则按合格品进行检测; 4. 项目5-14仅适用于产品明示执行标准为GB 4806.12-2022或生产日期在2022年12月30日及之后的产品; 5.项目6仅适用于使用了涂料、粘合剂和(或)油墨的木砧板。 |
说明: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产品质量要求与本细则检验项目质量要求不一致时,应识别、确认具体情况:
a)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b)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c)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d)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e) 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细则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