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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细化条款的通知 (鲁牧政字〔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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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2 16:31:06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15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细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增强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相应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实现留痕可追溯,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我局对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中对制度记录要求的相应条款进行了细化,其中,将《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第33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第38条进行细化(细化条款详见附件1);将《饲料添加剂生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政字〔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06-08 生效日期 2023-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各承接饲料生产许可审批单位:

为进一步细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增强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相应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实现留痕可追溯,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我局对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中对制度记录要求的相应条款进行了细化,其中,将《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第33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第38条进行细化(细化条款详见附件1);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第24条、《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第34条、《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第25条进行细化(细化条款详见附件2)。该细化条款采取赋分制,综合评分达到75分以上的,视为现场审核表中对应条款审核结论为合格;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视为现场审核表中对应条款审核结论为不合格,不准予许可;综合评分60-75分的,由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企业限期整改,监管部门上报的限期整改情况作为是否准予许可的重要依据。

饲料生产许可审批单位在组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续展、增加更换生产线、增加品种、迁址以及证号过期1年内重新申请许可等情形现场审核时,要将本通知细化条款作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审核内容一并逐条审核,细化条款审核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报送的整改情况同时作为审批档案材料归档留存。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现场审核表细化条款表(适用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现场审核表细化条款表(适用于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6月8日

   附件1-2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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