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3〕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3〕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3 04:56:5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23〕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3〕80号
发布日期 2023-05-12 生效日期 2023-05-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全区农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全区农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23〕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重实效、强实干、抓落实,确保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二十条细化措施落地见效,全面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畜牧兽医、农药、农村能源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厅属院校,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应急救援处置不当等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以“精、准、狠、实”的执法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事故彻底杜绝,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生产经营主体(企业、船东船长、农机手、农户等)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带头对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带头抓好科技设备赋能建设、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各市、厅安委会各专责组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农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突出抓好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迅速召开全员动员部署会议,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每月至少召开1次推进会,盯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及时吸取区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至少开展1次检查(渔业等高危领域每月至少1次)。农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参照抓好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2.突出抓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自查自纠,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足配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农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根据实际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3.突出抓好危险作业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农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区外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区内有限空间违规作业引发的较大事故、行业领域历年来重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重点组织开展商渔船碰撞、船员配备、无证驾驶、非法载客、有限空间以及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专项排查整治;严格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严禁带病作业。总结经验、举一反三组织对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突出抓好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与承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承租合同中对企业及承包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未定期对承包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承租方存在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未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安全确认等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农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开展本单位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整治。

5.突出抓好科技设备赋能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农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人)要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推进渔业等高危行业更新改造、减船转产。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加快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重点风险在线监测预警和重大隐患跟踪闭环管理。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积极推动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大对智慧监管设施设备的投入,提升技防水平,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6.突出抓好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农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坚持以案为鉴、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开展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实施要有方案、有脚本、有评估总结,通过演练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悉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熟知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1.明确标准严格排查整治。各市要抓紧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要对农业领域重点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附件1)进行全面整治,并明确标准,抓好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厅安委会各专责组可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及时通知到行业内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厅属各单位参照本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

2.加强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各农业执法单位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制作本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表,确保监管执法人员对标对表开展精准执法;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紧盯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6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4.建立机制严格督导问效。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用好“通报提醒、约谈纠治、联合惩戒、移交问责”四种方式,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区,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惩戒的惩戒,该问责的问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问题突出、隐患集中的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一线调研督导和明察暗访,研究制定真正破解问题的方法措施,切实推动安全生产顽瘴痼疾得到有效解决。

5.大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执法和交叉互检,不断提高执法质量;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农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利用安全风险预警监测系统等信息平台开展企业线上监管执法行动。对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积极为企业排查整治特种作业人员提供指导、服务。

6.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结合大兴调查研究工作要求以及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自查自改情况,针对全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农机违规上路、有限空间作业不规范等问题,明确一批事故多发、问题严重、隐患突出、不放心不托底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主体)作为专项行动的帮扶指导对象。充分运用专家指导、约谈通报等方式抓好提醒督促。每月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一线督导检查和帮扶指导,督促指导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统筹推进落实整改措施,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顽瘴痼疾。

7.突出抓好厅属院校校园安全。厅属各院校要全面贯彻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认真履行平安校园建设主体责任,围绕校园安全短板弱项,强化学生安全网格化管理。突出工作重点,实施校园安全隐患大排查、校园周边环境大整治、矛盾纠纷大化解,推动有效解决学校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学生安全教育,进一步做好学生溺水事故、交通事故、极端行为、暴力伤害,灾害事故等各类事故防范工作,切实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中旬前)。印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强化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5月至12月)。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厅安委会各专责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执法阶段(2023年6月至11月)。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厅安委会各专责组和厅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稳步有序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厅安稳办将建立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掌握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各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安稳办;请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安委会各专责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前、2023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安稳办,同时每月按照要求填写报送附件2、附件3。

联系人:王倩,联系电话:0771-5855198,电子邮箱:gxnynctawb@163.com。

附件:1.农业领域重点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全区农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3.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名称操作

   桂农厅办发〔2023〕80号 附件1-3.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60) 法规动态 (2751)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