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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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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07 04:45:1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47
核心提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发布了以下公告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发布了以下公告:

一、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三种用途除外(见正文)。

三、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九种用途除外(见正文)。

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相关链接: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 (公告 2023年 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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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中国
 标签: 有机 风险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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