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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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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07 11:27:14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59
核心提示:《唐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16届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唐政办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6-01 生效日期 2023-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05-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16届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唐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9月30日前,市食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照省考核细则,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实地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安办委托第三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对自评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

(七)结果通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同时抄送各县(市、区)党委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10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9名,其余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上年度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予以减分的,给予本年度考核双倍减分。

第十条 上年度我市获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表扬或加分的,给予本年度考核双倍加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安办。

市食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区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较大提升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安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考核结果为D级情形的,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级人民政府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100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4

即时性工作

≤15分

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安委及市食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此项由市食安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

5

加分项

≤10分

食品监管工作得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认可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受到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及其他应列为减分项情况等。

7

双倍加减分项

 

结合上年度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在国家评议考核中加分或减分情况,给予双倍加减分。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食安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市食安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市食安委相关成员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市食安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地区: 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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