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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吉市监评字〔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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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06 17:14:44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52
核心提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吉市监评字〔2023〕25号
发布日期 2023-06-06 生效日期 2023-06-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内容

此次能力验证工作共设A、B两类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厅组织实施。

(一)A类能力验证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能力验证项目:乳粉中脂肪含量的测定、食用菌中镉的测定、水质中氨氮的测定(见附件1)。

3.参加验证机构: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活动。鼓励拟申请扩项能力验证项目/参数的检验检测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企业内部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

(二)B类能力验证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2.能力验证项目:工程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评定、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水泥物理性能检测(见附件2)。

3.参加验证机构:鼓励取得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本次能力验证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自愿报名参加。

二、实施要求

(一)组织开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区域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报名参加此次能力验证活动。

(二)有序实施。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配备足够资源,完成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稳定性检验,样品发放及检测结果的收集汇总、数据统计和结果判定等工作。能力验证活动实施期间,要与参加验证的机构建立沟通机制,解答技术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0月30日前向省厅报告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总数、名单以及初测、补测结果。11月15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的验收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并提交总结报告。

(三)结果判定。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对于实测结果有问题或不满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可在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报名参加补测。参加补测的,补测结果为最终结果;未参加补测的,初测结果为最终结果。

三、结果利用和处理

(一)结果通报。能力验证结果将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依据之一。能力验证结果为合格的,两年内可免于相关项目的现场评审或考核,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依法监管。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省厅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2023年6月30日前,由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直接与此次能力验证的项目承担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见附件。

A类能力验证报名表等相关材料,请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站(http://www.jlszjy.cn/#/)“检测能力”下拉菜单“能力验证”模块里自行下载。

B类能力验证报名表等相关材料请到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http://www.jilinjky.com/)“能力验证”的模块自行下载(电脑版)。

(二)经费来源。参加A类项目能力验证活动的初测费用由省厅承担。参加B类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用。

附件:   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表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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