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第8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对《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确认评估办法》(黑农厅规〔2020〕1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地址变更后场所的选址审核、评估。
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审查场所建设前选址审核、评估。符合选址距离规定的,无需组织选址评估。动物饲养场不符合选址距离规定的,核发部门应对申请场所实施选址距离确认评估。评估内容分为必要条件和一般条件,必要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的,不予评估。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严格按照选址距离规定进行审核,不进行选址评估。
对于开办动物饲养场的选址评估工作,仅限于评估与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的距离。对于有两项不符合选址距离规定或一项低于规定距离60%的,不予评估。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集贸市场之间距离,严格按照选址距离规定执行。
动物饲养场评估重点内容包括:在畜禽禁养区或限养区之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当地政府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周边具有树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诺建设院墙、密闭挡板等人工屏障,并能够与其他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等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承诺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开办场所周边3公里范围内动物分布密度。
动物饲养场在选址时,涉及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的,应当向核发部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核发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组实施选址评估。专家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表》,采取实地评估、场所负责人承诺、量化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选址评估工作。
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将选址评估表提交给核发部门,核发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核发部门应当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评估不合格的,核发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确认评估办法》(黑农厅规〔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