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发〔2023〕5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发〔202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0 17:04:07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34
核心提示:为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提升养殖水产品生物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厅决定从2023年起,启动实施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现将2023年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发〔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05-09 生效日期 2023-05-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提升养殖水产品生物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厅决定从2023年起,启动实施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现将2023年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监测任务

重点对草鱼出血病和锦鲤疱疹病毒病进行专项监测,全年共随机抽检10个样品,其中:草鱼出血病和锦鲤疱疹病毒病各5个样品,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草鱼出血病重点监测品种为草鱼苗种,锦鲤疱疹病毒病重点监测品种为鲤鱼苗种。

二、监测点设置

要合理布设监测点,确保监测点全面覆盖相关监测品种的省级以上原良种场、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市县级重点苗种场。监测点的设置要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相结合。

三、采样要求

样品采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每种疫病在同一时间,在一个监测点只能采集1个样品,避免重复采样、一场多样。采样工作产生的费用(样品费、差旅费、租车费等)由省级采样检测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支付。

四、检测要求

省级采样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检测方法(附件2)进行样品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将检测结果及时上传至“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国家监测系统”),并报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对于阳性样品,送至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基因基因测序、备份;按照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

各有关市农业农村局要合理设置监测点,于5月12日前将《监测点备案表》(附件3)报送省级采样检测机构联系邮箱(54532052@qq.com);省级采样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第四版)》协调安排采样时间,11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水生动物疫病检测工作,12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并报送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六、任务分工

(一)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提出和组织实施本年度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组织分析研判养殖水生动物的生物安全形势。

(二)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称“省水产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年度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负责样品采集、检测及检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等工作。按照完成一批报告一批的方式将检测结果信息及时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并报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每份样品依法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并及时反馈监测点;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病原溯源工作。

(三)各有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配合省水产中心完成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阳性监测点处置和突发疫情处置,避免疫情扩散;要结合监测结果,及时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预警预报、防控等工作。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0351—4666328

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强

联系电话:18636107816

邮箱:54532052@qq.com

附件:   1.2023年山西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任务分配表.doc

   2.2023年山西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项目检测方法.doc

   3.2023年山西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点备案表.doc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