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第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双随机办函〔2023〕6 号)

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第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双随机办函〔2023〕6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0 15:44:42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6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做好 2023 年度山东省第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抽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双随机办函〔2023〕6 号
发布日期 2023-05-09 生效日期 2023-05-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做好 2023 年度山东省第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抽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7 月 31 日。

二、检查部门、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1。

三、抽取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

第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抽查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按照信用风险等级抽取检查对象,并自动派发到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相关部门应于 5 月 19 日前完成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工作,同时将人员匹配情况、检查人员联系方式报送同级检查任务发起部门。

四、开展现场检查

各相关部门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发起单位为组长单位。组长负责本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按照组长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对检查对象正常经营的过多打扰,坚决杜绝个别部门自行检查、重复检查、分散检查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并计入年度绩效考核。

五、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

检查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后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抽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检查结果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内的检查对象,相关部门可不参与部门联合检查,但要匹配检查人员,并填写检查结果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逐级反馈至省“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更正。检查结果将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共享至“互联网+监管”系统。

六、注意事项

(一)积极探索非现场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大数据智能预警等“非现场监管”举措,能够通过书面检查、信息化报送、电子设备检测、大数据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实现的,可不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二)做好后续处理和结果运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和“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公示,防止监管脱节。强化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七、其他事宜

省级相关部门于 8 月 10 日前将牵头抽查事项工作总结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省委、省政府。检查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请对口咨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各有关部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2)。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应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咨询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1.2023 年第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抽查任务表

2.省各有关部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 年 5 月 6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鲁双随机办函〔2023〕6 号.pdf
 地区: 山东 
 标签: 双随机 抽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