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进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制度改革,现就支持联合检验室建设,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出厂检验主体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联合检验室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机制的需要。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以及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中小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共建或者共享联合检验室对产品进行检验,是有效落实出厂检验主体责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机制落细落实。
(二)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支持食品生产集中加工区的联合检验室建设,有利于整合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分摊检验室运行成本,有效解决中小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室检验设备能力不足、建设和运行成本高、检验结果不精准、出厂检验落实难的问题;有利于推进食品生产集约化、食品检验集约化,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改革创新的需要。将企业自建或者共享的联合检验室,纳入企业检验条件进行许可核查以及监督管理,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需要,是推进出厂检验制度改革、创新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制度的需要。
二、支持联合检验室的组建
(一)组建方式。支持在食品生产加工集中区(包括食品工业园区、地方特色食品集中加工区、区域性风险食品集中加工区等),食品生产企业采取与其他企业共建联合检验室,共享检验室和检验人员的方式进行食品出厂检验;或者食品工业园区管理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组建联合检验室,为中小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服务。食品生产企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共建联合检验室,或者与联合检验室签订出厂检验服务协议,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
(二)条件要求。联合检验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持续提供5年以上出厂检验服务的能力,并按广西地方标准《食品生产企业检测实验室分级管理规则》(GB45/T 1786)
申请检验室分级认定。
2.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检验室管理、检验员岗位职责、检验操作规程、检验原始记录与报告管理等制度。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3.具备涵盖企业满足检验要求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开展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检验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并按期检定,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维修、保养。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人员应具备全日制中专(含职业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食品检验的实际操作技能,满足企业出厂检验工作的需要。对签约的企业要建立“一企一档”,妥善保存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结果运用。企业将联合检验室作为其自行检验的检验设备设施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许可部门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出厂检验服务协议期限应与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等。联合实验室为企业出具的检验数据,由企业质量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联合实验室不属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强化联合检验室监督管理
组建联合检验室的企业、单位或者机构,在成立联合检验室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检验室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联合检验室备案表》样式见附件1)。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联合检验室每年每半年抽同一种食品的两个盲样,分别送联合检验室和通过实验室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比对检验。
检查不少于4次,并填写《联合检验室监督检查表》(附件2)。
监管部门应对以联合检验室作为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或者参与联合检验室出厂检验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并填写《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监督检查表》(附件3)。对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出厂检验责任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监管,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落实批批检验。
(二)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食品生产加工集中区建立联合检验室。
(三)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联合检验室的监督管理,提升联合检验室能力水平,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维护食品生产安全。
附件:1.联合检验室备案表(样式)
2.联合检验室监督检查表
3.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监督检查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