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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沪农委规〔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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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28 16:07:34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733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我市海洋渔业秩序,我委重新调整确定了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规〔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04-28 生效日期 2023-04-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04-17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我市海洋渔业秩序,我委重新调整确定了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小型渔船除外)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定置张网等作业类型休渔时间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2)等有关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三、专项特许捕捞

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市农业农村委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其他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市农业农村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专项捕捞作业严禁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四、休渔管理要求

我市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报我委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我市休渔的或我市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五、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7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农业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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