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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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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25 08:39:5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64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3号)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结合全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3〕49号
发布日期 2023-03-24 生效日期 2023-03-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屠宰技术中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3号)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结合全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保障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监测目的

了解全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品质和药物违法添加情况,分析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评估安全风险发展趋势,进一步强化屠宰行业监管工作技术支撑,不断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监测项目和要求

(一)水分监测。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中水分开展监测,共采集样品207份,分别为猪肉174份、牛肉15份、羊肉18份。

(二)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下同)违法添加监测、8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氟氢可的松、甲基泼尼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下同)和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下同)残留监测,共采集样品207份,分别为猪肝174份、牛肝15份、羊肝18份。

(三)尿液β-受体激动剂监测。主要监测猪、牛、羊尿液,共采集样品10000份,分别为猪尿9500份、牛尿200份、羊尿300份,对猪、牛、羊尿液中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下同)进行现场快速筛查。

(四)监测范围

1.所有监测样品应当来源于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的区内屠宰企业。

2.猪肉和猪肝样品抽样企业共30家。其中,在22家2022年屠宰量2万头以下(含2万头)企业中抽取120份猪肉、120份猪肝样品;在8家2022年屠宰量2万头以上企业中抽取54份猪肉、54份猪肝样品。

3.牛肉、牛肝、羊肉、羊肝样品来源于全部投产的牛、羊屠宰企业。

4.尿液β-受体激动剂监测应当覆盖备案的全部企业。

(五)具体数量。各市具体任务数量详见《2023年全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附件1)和《2023年全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清单》(附件2)。

(六)采样方法。按照《肉品、肝脏及尿液样品采集相关要求》(附件3)采集样品。

(七)样品编号。按照“市名拼音缩写+样品拼音缩写(ZR代表猪肉,NR代表牛肉,YR代表羊肉;ZG代表猪肝,NG代表牛肝,YG代表羊肝;ZN代表猪尿,NN代表牛尿,YN代表羊尿)+编号(三位数字)”的规则对样品进行编号。例如,南宁市猪肉样品,编号为NNZR001。每个市的全年所有肉品、肝脏以及尿液样品务必按照采集先后顺序编号,号码唯一,不得重复。

三、检测方法

(一)水分监测项目。根据《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20)开展监测。

(二)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项目。7种β-受体激动剂、8种糖皮质激素、5种磺胺类药物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由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统一提供。

(三)尿液β-受体激动剂监测项目。采用相应试纸条筛选,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检测灵敏度分别不低于3ppb、3ppb和5ppb。现场筛选出的阳性尿液,采用《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确证,或采同一动物的肝脏进行确证。

四、工作分工

(一)自治区屠宰技术中心负责采集肉品、肝脏样品,各市农业农村局协助配合采样、送样有关工作。

(二)由依法经资质认定、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肉品水分、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工作。

(三)在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规定监测任务数量的基础上,自治区屠宰技术中心要加快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应当利用现有实验室检测条件,适时组织开展肉品水分、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样品数量不少于100份。

(四)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尿液β-受体激动剂样品的检测工作。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11月30日前完成全年监测任务。

(二)各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全部检测结果(附件5)报送自治区屠宰技术中心。

(三)自治区屠宰技术中心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全年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有力有序完成监测任务。各市农业农村局要落实一名联络人员负责协调、对接有关监测工作,并于3月28日前将名单(附件4)报送自治区屠宰技术中心。

(二)强化经费保障。2023年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市监测任务数量,统筹安排了工作经费,部级、省级监测任务的样品采集费用全部在其中列支。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及时划拨、专款专用,切实保障监测各项工作开展。

(三)强化工作纪律。未经农业农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屠宰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

联系人:黄秋雪,联系电话:0771-3331653,电子邮箱:gxtzdjk@163.com。

   附件:

1. 2023年全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

2. 2023年全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清单

3.肉品、肝脏及尿液样品采集相关要求

4.2023年全区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联络员名单

5.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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