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唐山、沧州、廊坊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渔船渔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渔船修造管理
(一)强化渔船修造监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常态化监管,发现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造渔业船舶的,要立即制止建造改造行为,并移交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无照经营渔业船舶修造厂点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
(二)严格渔船修造程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管理,严格把关《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发放,认真审核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渔船及海水机动养殖渔船制造、改造申请,严禁超指标审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查修造企业是否具备必要的开工条件,检查合格后方允许开工;在制造、改造期间实行全程技术监督,严格对船舶进行初次检验。
二、严格渔船作业安全监管
(一)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相关县乡两级政府要建立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实施定人联船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点验”责任。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生产单位和个人组织渔船编队生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渔船、渔港和渔船临时停泊点,每年检查载员10人以上渔船、长期异地生产渔船、海水养殖渔船不少于2次,发现安全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并限期落实到位。加大海上安全执法力度,提高渔政船海巡航频次和执法人员登船检查率,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渔船。
(二)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相关市县政府要采取海上巡、陆上查的方式,开展涉渔“三无”(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核查沿岸、渔港、停泊点等区域涉渔船舶,查实为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依法予以查处。不得向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供油、供水、供冰,依法严肃查处收购、冷藏、销售违禁渔获物等各类行为。尽快制定纳入市县安全生产管理的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方案,因船制宜,限期退出。
(三)落实渔船船籍港管理。相关市县政府要认真履行渔船属地管理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头。伏休期间,严格监督应休渔船在船籍港停泊;船籍港容纳能力不足的,向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指定停泊港。对长期在省外作业的借名登记渔船,由船籍港属地渔业主管部门与靠泊港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过户;经协商无法过户的,2023年底前,由船籍港属地政府、固定停泊港属地政府及双方渔业主管部门签订渔船安全管理共管协议,并由船籍港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向集中停泊港派驻人员加强管理。
(四)推行渔船组织化管理。强化渔业公司、渔民协会、渔业合作社等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建设,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组织化管理水平。渔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统一代理渔船年检、相关证件年审、入渔指标申请、政策性补贴申领等相关手续,增强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渔港建设与监管
(一)推进渔港规划建设。相关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规划渔港布局,2023年9月底前制定本地渔港建设规划,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地要组织渔业、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临时停泊点和自然港湾进行港界堪划和技术评定,纳入渔港建设规划的,确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纳入渔港建设规划的渔船临时停泊点和自然港湾。
(二)加大依港管船力度。相关市县政府要根据渔港实际情况,统筹配备驻港管理人员,2023年6月底前,二级以上渔港要实现渔政渔港监管执法力量全部驻港监管;2023年底前,所有渔港实现渔政渔港监管执法力量驻港监管,配齐配足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托渔港强化对渔船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全面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加强对出港渔船的安全检查,严防渔船“带病”出海。监督渔港经营者核实渔船身份,严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渔船在港停泊。
(三)强化渔港综合管理。相关市县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改善渔港安全设施装备条件,不断提高渔港防灾减灾能力。组织力量对渔港环境脏乱差、经营管理水平低、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加快推进渔港公司化经营、法治化管理,有效提升综合治理水平,尽快改变渔港面貌。加快推进渔港信息化、智慧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功能,实现海上渔船实时定位、渔港实时监控、渔船进出港自动识别、违法违规船只进出港自动报警。2023年底前,全省所有渔港完成智慧渔港建设并通过省级验收。
四、提升海洋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一)加强海上救助力量建设。相关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海事、搜救、渔业、公安、海警、气象、海洋、通信等部门通力合作、相互协调的救助保障体系,完善以专业搜救力量为主体、渔业系统救助力量全力参与、相关社会力量积极响应的应急联动机制。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渔船参与海上救助,并适当予以补助。
(二)强化渔船安全应急响应。相关市县政府要组织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海洋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细化渔船防避风浪、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明确具体防灾避险措施,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渔船发生水上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事故后,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按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发生影响重大或有争议的事故后,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管辖权限组成调查组及时处理。
(三)增强渔业生产风险保障。渔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船东投保渔业安责险,指导渔业互保机构做好渔业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生产风险的作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渔业互助保险补贴力度,省级补贴渔民人身互助保险比例不高于25%、补贴渔船财产互助保险比例不高于20%,省市县三级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75%。
五、全面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相关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落实渔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渔政执法力量配置,保障海洋渔业安全基础投入,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协调解决海洋渔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协助上级政府履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渔船检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渔业船舶修造行业管理,指导涉渔船舶修造企业严格按核定内容制造、改造渔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依法检验海洋渔业船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涉渔船舶修造厂点。海事、海警、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涉海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夯实生产主体责任。相关市县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倒逼渔港、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定期检查渔港设施与港内作业情况,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渔港设施的正常运转。指导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规定配备船员、配置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督促船长履行好安全生产直接责任,确保渔船安全适航。指导企业性质的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配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建立以分管省领导为召集人的省级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及相关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强化渔民教育培训。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充分运用典型渔业安全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各项安全管理政策措施“进渔港、上渔船、到渔村”,进一步增强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加强对船东、船员和渔港经营者的管理,积极开展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严格要求渔船按规定配员、船员持证上岗,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渔船驾驶、消防救生、应急处置等专业技能。
(三)提升安全执法能力。各地要严格落实渔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渔政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渔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行为,依纪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类不当执法行为。各级财政要加大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投入,增加执法装备更新运维经费、渔政执法工作经费预算,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水平。
(四)严格实行追责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和审批渔船证书证件,发现渔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责令整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渔船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