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月饼质量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解读

《月饼质量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8 13:14:2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162
核心提示:月饼作为我国的传统节日食用的独特风味糕点,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一直以来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在2005年,GB 19855-2005《月饼》国家标准首次发布,对规范月饼行业提升产品质量提供了支撑作用。在2015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行GB/T 19855-2015《月饼》国家标准在8年的应用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因此,近几年展开了新一轮修订,力求通过修订解决原标准存在的不足。近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通知,征求《月饼质量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
     月饼作为我国的传统节日食用的独特风味糕点,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一直以来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在2005年,GB 19855-2005《月饼》国家标准首次发布,对规范月饼行业提升产品质量提供了支撑作用。在2015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行GB/T 19855-2015《月饼》国家标准在8年的应用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因此,近几年展开了新一轮修订,力求通过修订解决原标准存在的不足。近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通知,征求《月饼质量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食品伙伴网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参考。

01 标准名称的更改

征求意见稿将标准名称由现行的“月饼”更改为“月饼质量通则”

02 标准术语的修改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皮馅分离”的定义,“皮馅分离”指“皮和馅料结合不牢,容易脱落和剥离的现象”。同时删除了不常用的术语“拔腰”。

03 产品分类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将产品分类方式修改为“按加工工艺分类”“按地方派式特色分类”“其他类月饼”三种。按加工工艺分类,月饼可分为烘烤类、油炸类、蒸煮类、熟粉类,取消了原标准中的“热加工类”“冷加工类”;按地方派式特色分类,月饼可分为广式月饼、京式月饼、苏式月饼、潮式月饼、滇式月饼、晋式月饼、琼式月饼、台式月饼、哈式月饼;其他类月饼,是指除上述分类之外的其他月饼,以及使用其他饼皮和馅料制成的月饼。

04 增加饼皮及馅料的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在原标准“原料和辅料”的基础上增加了“饼皮要求”和“馅料要求”。其中在“馅料要求”中明确提出了“月饼馅料中不应使用鱼翅等野生保护动物食材,不宜使用燕窝等名贵珍稀食材”,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中的规定一致。同时,在不同的馅料中规定了相关原料添加量的要求。

05 感官要求的修

修订后的“感官要求”对原标准中具体到品种的感官内容进行合并整理,使感官内容表述更加准确、简洁。

06 理化指标的修订

修订后的“理化指标”除了格式合并,还将广式月饼的非代表品种整合为一项指标进行规定。对潮式酥皮月饼和哈式月饼的脂肪指标进行了调整,调整情况见表1。

表1潮式酥皮月饼和哈式月饼的脂肪指标调整情况

微信图片_20230329131634

另外,考虑到月饼品类的不断丰富,对其他类月饼理化指标进行部分调整,调整情况见表2。

表2 其他类月饼理化指标调整情况

微信图片_20230329131638

07 增加月饼产品命名方式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凡是在商品名称中带有‘月饼’字样的产品,都应执行本文件”,并在附录A给出了地方派式月饼和其他类月饼命名方式。

08 标准删除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标准中的“5.3 卫生指标”和“5.4 食品添加剂”,简化了标准内容。内容删除并不意味着要求降低,月饼的卫生指标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使用量仍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食品伙伴网温馨提示

食品伙伴网提醒月饼经营企业,月饼包装应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即:包装层数不超过三层;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不应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不与其他产品混装;包装空隙率符合标准要求等。另外,还不应在月饼馅料中使用野生保护动物食材和名贵珍稀食材,生产、销售物美价廉的月饼,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