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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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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21 09:58:52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34
核心提示:《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办函〔2023〕45号
发布日期 2023-03-19 生效日期 2023-03-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9日

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

(一)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要组织带队招商、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动项目落地,以上率下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强大合力。省、市、县(区)领导同志要牵头联系1个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深入开展挂点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招商服务意识,加强招商引资宣传,形成良好的全社会招商氛围和工作局面。(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分管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作为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履行本市招商引资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管理和督促落实。省有关单位要按“管产业管行业必须管招商”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共同抓好招商引资相关工作。其中,省商务厅牵头制定全省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重大招商活动计划以及招商引资重要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开展统计、通报、检查等,并协调推动外商投资项目招引;省发展改革委协调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实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工商联协调推动制造业、民营投资项目招引;省国资委协调推动国有投资项目招引;省台办、港澳办、侨联协调推动港澳台商以及华人华侨投资项目招引;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招商引资数字化平台,完善招商数据库和招商地图,协助做好平台运营管理;省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分别负责协调推动本产业集群项目招引。(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强专门招商队伍。各地要明确负责招商引资的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组织精干班子、充实人员队伍、落实经费保障。加强招商干部跨区域学习锻炼、招商业务和实务培训。鼓励招商干部大胆探索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省商务厅,省委编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统计通报机制。对各地招商引资亿元以上项目的签约、注册、开工、投产等情况实行台账化管理。建立省、市、县(区)招商引资统计体系,及时反映各地、各有关部门招商引资成果。实行招商引资工作每月通报,对招商实绩突出的地市、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和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约谈、警示。(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围绕产业发展提升内外资招引质量

(五)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强化先进制造、现代服务、高新技术、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领域招商选资,重点引进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先进材料、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等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项目。落实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及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政策,鼓励外商加大对我省高端制造业领域投资。支持广州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扩大高端服务业招引外资。(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围绕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及其强链、补链、延链需求,分门别类开展产业招商研究,编制产业链招商图谱和路线图,建立产业链招商数据库,细化产业链招商目标企业清单,开展靶向招商。支持各地聚焦主导产业推广“链长制”,建立“一链一策”精准供给机制,依托“链主型”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招商,有针对性引进一批高关联配套企业、下游企业、服务企业和重大项目,加快构造完整的产业链条。(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强化科技领域招商。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鼓励民营、外资企业创办创新型企业和服务机构,主持或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按程序申报有关财政资金。(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大力招引跨国公司总部。赴全球跨国公司总部集聚地开展专题招商,举办跨国公司“湾区行”等活动,组织开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推动跨国企业在粤设立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定期举办大湾区跨国公司高层论坛。支持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强化外资总部经济规划,建立专业服务中心,在企业开办、房屋租赁、人才引进等方面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省商务厅、贸促会,广州、深圳、东莞等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活动平台

(九)办好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每年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突出国际化、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深化国际国内产业合作,全力打造共享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潜力与投资机遇、汇集全球优质产业和创新资源的“金字招牌”。(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贸促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办好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招商会。每年举办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招商会,突出国内产业合作、服务我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一核一带一区”产业链互补合作,全力打造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对接合作、助力广东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平台。(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拓展广交会等知名展会招商功能。拓展广交会功能,丰富产业科创等展会内容,加强招商引资专题推介,更好发挥对外贸易和吸引投资作用。依托进口博览会、海丝博览会、中小企业博览会、加工贸易博览会等大型展会,强化投资促进功能,筹划“进博会进广东”等活动,以会为媒,促“参展商”变“投资商”,有针对性开展项目洽谈、对接活动。(省商务厅、贸促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建设招商引资数字化平台。建立企业投资项目落地相关信息模型和业务模型,搭建全产业、可视化、智慧化的专门招商引资信息平台,开发招商引资信息发布、查阅、统计和政企沟通等核心功能,完善招商数据库和招商地图。搭建招商引资项目共享流转平台,促进项目在全省范围内有序流转。(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实施全球招商顾问计划,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建立完善与外资企业、在华外国商务机构、商协会常态化交流机制。依托我省驻外经贸办事处(代表处)、粤商会以及华人华侨团体等,优化全球招商网络。加强与港澳投资促进机构合作,开展联合招商。鼓励社会组织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支持各地积极开展联合招商、驻点招商、以商引商,以市场化方式建立健全服务工作站。常态化开展“互联网+”招商,组织“云推介”“云洽谈”“云签约”等活动。(省商务厅、侨联、贸促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十四)加大制造业项目要素保障。各地要尽量连片集中规划和供应工业用地,确保年度新增用地指标的一定比例用于新设、增资制造业项目建设。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100亿元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由省统筹保障用地指标。支持各地依法依规通过汰劣上优、能耗等量减量替代等方式腾出用能空间,统筹先进制造业项目用能需求。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制造业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引资项目实施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编制内容等改革措施,不断优化重点制造业项目环评服务。(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人才服务保障。推广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居留许可“一窗办理、并联审批”,实施计点积分地方鼓励性加分政策。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为引进高科技人才及高管所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及时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或者房屋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引进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可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地就近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省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优化金融服务措施。建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多元金融产品。稳妥开展自由贸易(FT)账户分账核算业务,争取拓宽FT账户的适用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跨国企业集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提升政策性基金使用效率,用好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等金融杠杆,推动市场化手段招商引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加大财政专项奖励力度。用好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各地级以上市引进、建设先进制造业项目予以支持。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外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外资招引工作、建设招引外资平台载体、奖励外资重大项目、引进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及功能性机构等。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通过统筹引导或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八)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落实最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和实施机制,完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机制,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对信用等级高、涉及多部门检查或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推行“综合查一次”模式。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等领域执法检查正面清单制度,对清单内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免于现场检查或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实行非现场执法。(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提升涉企政务效能。将“一网通办”范围拓展到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推广“一照通行”改革,实现重点经营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证照信息“一码展示”。探索“一证多址”改革。推广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跨域通办”窗口,为市场主体跨省或跨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服务;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有条件的城市设立“跨境通办”专窗,实现高频服务事项“湾区通办”。(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加强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严格兑现向外商投资者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处理侵害投资者投资权益行为。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依法清理取消在招标投标、经营运营、资质许可、准入审核等方面的内外资不一致政策措施,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标准制定等。强化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畅通外商投诉渠道,确保限时妥善处理外商投诉。(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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