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的通知 (农办经〔2023〕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的通知 (农办经〔202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15 11:03:38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891
核心提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关于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为激发家庭农场发展活力,提升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全面实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深入开展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经〔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3-15 生效日期 2023-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关于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为激发家庭农场发展活力,提升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全面实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深入开展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的总体要求

(一)赋码对象。家庭农场“一码通”是农业农村部对全国家庭农场赋予、归集展示家庭农场信息、作为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管理的唯一标识。赋码工作依托名录系统开展,纳入名录系统且完成上年度数据信息更新的家庭农场,均可提出赋码申请。

(二)赋码规则。家庭农场“一码通”编码由数字码和二维码共同组成。其中,数字码参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由十八位的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二维码内置互联网链接,链接名录系统中家庭农场相关信息。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事项包括家庭农场名称、地址、示范创建类别、主营类型、注册商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情况等。家庭农场“一码通”编码具有唯一性,一经赋予,在该家庭农场存续期间保持不变。

(三)赋码管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家庭农场“一码通”的业务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家庭农场的赋码申请和相关数据信息,符合赋码条件的及时赋码。

二、认真做好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的重点工作

(一)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申请赋码。家庭农场可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系统”微信小程序,进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申请系统,按照提示依次进行实人认证、账号绑定、申请赋码操作,并自主选择“一码通”赋码事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多渠道、多形式加大“一码通”赋码宣传力度,引导家庭农场申请赋码,向社会展示自身良好形象。

(二)严格审核赋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确定名录系统管理员专门负责名录系统管理和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工作。县级管理员应当及时登录名录系统,通过“赋码管理”模块处理赋码申请,点击“赋码审核”查看家庭农场信息,认真审核确定是否赋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当清晰完整输入理由,以便家庭农场进一步完善赋码申请。省级管理员要定期登录名录系统,掌握本省份家庭农场赋码工作动态,督促做好县级赋码。

(三)下载使用“一码通”编码。家庭农场可以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系统”微信小程序,点击“我的农场”模块,查看家庭农场信息及赋码状态。赋码申请通过审核后,可以查看、下载“一码通”编码,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加以应用。

(四)及时更新名录系统数据。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登录名录系统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并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生产经营数据更新,确保“一码通”编码关联信息真实准确。

三、努力提升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名录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地区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实现名录系统应录尽录,有效提升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加强“一码通”推广应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家庭农场积极用码,供消费者便捷获取家庭农场及产品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直接获客。要积极拓展家庭农场“一码通”应用领域场景,利用社企对接、政银合作等机制,向农业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主体、金融保险机构等集成推送家庭农场“一码通”编码,便利其与家庭农场开展业务合作,为家庭农场提供精准服务。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孙少磊,010-59192030;

名录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59195333。

附件:   1.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 .doc

   2.家庭农场“一码通”编码(样码) .doc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3月9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