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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和检查计划的通知 (豫粮文〔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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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03 11:02:52  来源: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063
核心提示:根据2023年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司局便函执法〔2023〕1号),确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如下。
发布单位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豫粮文〔2023〕21号
发布日期 2023-03-02 生效日期 2023-03-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直属有关企业:

现将《2023年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和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编制本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2月27日

2023年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要点

根据2023年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司局便函执法〔2023〕1号),确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3年,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专项行动年为主题,依托执法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抓牢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持续深化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粮食储备购销“源头治理”,健全更加完备的执法监管制度体系,切实提升依法治粮、依法管储能力水平,全力确保河南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突出抓好专项整治。按照河南省纪委监委部署安排,坚决扛稳抓牢粮食购销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推动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加大腐败问题惩治力度,持续推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动智慧粮库建设,持续压实各方责任,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督,坚决完成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

(二)认真做好粮食库存检查。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库存检查办法》,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署,统筹季度巡查、日常监管等重点工作,优化检查方式方法,扎实组织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落实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衡和约束机制。实施分类检查,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增强检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突出最低收购价粮、省级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切实加强夏秋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充分认识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复杂性,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收储政策,严格执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四)扎实组织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出库检验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阻挠出库、索要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依法治理各种形式“出库难”,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加大定向销售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五) 做好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工作。按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工作规则》等文件规定,不断提高投诉举报线索核查质量,优化定期通报和抽查回访机制。用好热线系统跟踪督办功能,紧盯线索办理关键节点,强化移交转办查办案件管理,着力提升核查报告质量,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案件查办质量、时效等情况。加大热线宣传力度,加强法规政策解读,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切实发挥热线社会监督作用。

(六)严肃查处涉粮涉储案件。认真总结全省粮食流通“亮剑”专项执法行动成效,做好典型经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工作。坚持对违法违规案件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持涉粮涉储案件严查严处。进一步提高案件线索处置力度,综合运用直查快办、提级查办、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严肃惩处违法违规问题。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释法、以案普法,适时曝光重大典型涉粮涉储案件,加大惩戒警示教育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完善涉粮涉储案件查处移送机制。加强社会舆情研判,增强敏锐性和舆情把控能力,及时处置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七)持续推动粮食购销领域“穿透式”监管。加快推进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重点把握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链条全过程、监管效果穿透式“三个关键”,加快实施省级仓储智能化管理平台和智能粮库功能提升工程,实现政策性粮食监管信息化网络全覆盖。建立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地方储备粮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实施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责任。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认真履行在地监管职责,落实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迫究制,建立问题约谈、通报制度。严密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完善执法责任划分机制,坚决杜绝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坚决纠治行政执法中的失职卸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行为。案件查办情况要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

(二)创新执法方式。着力用好视频抽查、交叉互查、移库清查等创新方式,综合运用“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突击检查”“季度巡查”等有力手段,坚决抓住关键、管住源头,不断提高监管穿透力。建立常态化视频抽查机制,做到监管触角直插库点、监管压力直达基层。

(三)增强执法合力。 加大与财政、发改、市场监管、中储粮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粮食购销领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召开协作会议、加强信息交流等,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升联合监管效能。积极配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局,认真做好中储粮年度考核工作。

(四)提升执法能力。要及时总结执法办案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推进全系统执法督查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干部队伍政策掌握能力、法律运用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要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全系统执法督查人员树立遵纪守法做人、廉洁自律从业、公平公正执法的良好风尚。持续用好执法演练、执法人才库等制度机制,不断提升行业执法能力。

2023年度省级粮食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范围 检查方式和比例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1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检查(第一季度巡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 1、当年具有政策性粮食出库任务的存储企业
2、省级粮食交易平台
采取“双随机”抽查,“四不两直”、暗访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参与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的2%。 2023年2月至3月 1、承储企业和卖方实际承储库点组织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额外收取索要费用、恶意抬高出库价格、变相提高出库费用,设置出库障碍阻挠出库等“出库难”等违法违规行为;
2、买方企业是否存在恶意违约、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主动购买存在瑕疵的拍卖标的进行“碰瓷”、歪曲事实,敲诈卖方、恶意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定向销售的粮食用途使用情况;
4、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办理交易手续、处理商务纠纷情况。
2 粮食库存检查(第二季度巡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 全省粮食存储企业,重点是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检查方式进行。省级抽查(复查)一般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2023年4月至6月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
4、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等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 省级储备粮专项检查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承担省级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 采取“双随机”抽查,“四不两直”、暗访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省级储备粮总量的50%。 2023年5月至6月 1、执行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
2、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规定情况;
3、省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4、省级储备粮库存质量情况;
5、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 粮食收购活动专项检查(第三、四季度巡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 1、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粮食企业
2、社会化收购的粮食企业
3、其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
采取“双随机”抽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开展粮食购销业务经营者的2%。 2023年6月至9月(夏粮)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秋粮)
1、粮食收购备案情况;
2、粮食经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收购预案)情况;
3、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 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 涉粮入统企业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统涉粮企业的1%。 2023年8月至9月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
2、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4、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等情况。
6 军粮供应专项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军粮质量管理办法》等 全省军粮供应站和军粮加工企业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省军粮供应站和军粮加工企业的10%。 2023年8月至9月 1、军粮供应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2、军粮质量情况;
3、军粮加工企业供应资格,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军粮筹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8〕317号)。
7 涉粮案件督办、案件指导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工作规则》等 具有涉粮案件的相关粮食企业 采取定向核查检查。 根据涉粮案件举报投诉情况不定期进行 1、涉粮案件处理情况;
2、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3、问题整改情况;
4、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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