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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市监食生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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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02 18:34:0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71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市监食生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1-28 生效日期 2023-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低风险及部分较低风险食品(以下简称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由旗县级行政许可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由行政许可部门作出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其中有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低风险食品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低风险食品实施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分类目录见附件1)

第六条 各地旗县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第七条 申请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低风险食品类别许可的,由申请人向具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行政许可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多级许可的应当由受理的行政许可部门及时告知相应的行政许可部门组成联合审查。

第八条对可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不选择

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九条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新证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四)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低风险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延续换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当场制作并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发证日期为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一个月内,由行政许可部门告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派出监管人员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审查细则等条件要求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对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增加产品品种明细,或者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换证申请,行政许可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申请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作出撤销生产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被撤销后,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撤销电子证书。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依法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互联互通。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将企业行政许可档案及时归集到企业信用档案。

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告知行政许可部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分类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申请

材料目录

3.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样本)

4.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5.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6.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7.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8.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9.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

10.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分类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类别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编号
粮食加工品 102 大米 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
103 挂面 1.普通挂面
2.花色挂面
3.手工面
104 其他粮食加工品 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
调味料 305 调味料 作为原料使用的大桶番茄酱
薯类和膨化食品 1202 薯类食品 1.干制薯类
2.冷冻薯类
3.薯泥(酱)类
4.薯粉类
5.其他薯类
茶叶及相关 1401 茶叶 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
制品 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
  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
  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
  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
  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
  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
  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
  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
  1402 茶制品 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
  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
  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
  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
  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
  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
  1403 调味茶 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
  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
  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
  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
  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
蔬菜制品 1602 蔬菜干制品 1.自然干制蔬菜
2.热风干燥蔬菜
3.冷冻干燥蔬菜
4.蔬菜脆片
5.蔬菜粉及制品
1603 食用菌制品 1.干制食用菌
2.腌渍食用菌
水果制品 1702 水果制品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80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蛋制品 1901 蛋制品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
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
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
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

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材料目录

(一)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6)。

二、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一)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6);

(八)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见附件9,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一)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6);

(八)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见附件10,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时提交)。

附件3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许可类别:
□食品
申请事项:
□首次申请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申请人名称:
                        (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食品生产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住    所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备  注  

二、产品信息表
序号 食品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1 品种明细2 备注
             
             
             
             
             
             
             
             

注:填写时请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场所
         
         
         
         
         
         
         
         
         
         
检验仪器
序号 检验仪器名称 精度等级 数量 使用场所
         
         
         
         
         
         

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文化程度与专业 人员类别 专职/兼职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人员
□管理人员 □兼职人员

说明:1. 人员可以在内部兼任职务。

2. 同一人员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请据实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文件编号
     
     
     
     
     
     
     
     
     
     
     
     
     
     
     
     

注:只需要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无需提交制度文本。

附件4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 )低风险食品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类别,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现决定对(食品类别) 准予行政许可,并向你(单位)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                  )。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许可受理工作尚未实施全程电子化的,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许可受理工作实施全程电子化的,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反馈申请人。(本备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5

 

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 )低风险食品未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类别为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现决定对(食品类别) 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许可受理工作尚未实施全程电子化的,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许可受理工作实施全程电子化的,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反馈申请人。(本备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6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首次申请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许可部门就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等规定。

(五)《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二、许可范围

本行政许可机关受理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分类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粮食加工品 102 大米 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
103 挂面 1.普通挂面
2.花色挂面
3.手工面
104 其他粮食加工品 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
调味料 305 调味料 作为原料使用的大桶番茄酱
薯类和膨化
食品
1202 薯类食品 1.干制薯类
2.冷冻薯类
3.薯泥(酱)类
4.薯粉类
5.其他薯类
茶叶及相关
制品
1401 茶叶 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
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
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
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
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
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
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
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
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
  1402 茶制品 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
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
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
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
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
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
  1403 调味茶 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
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
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
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
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
蔬菜制品 1602 蔬菜干制品 1.自然干制蔬菜
2.热风干燥蔬菜
3.冷冻干燥蔬菜
4.蔬菜脆片
5.蔬菜粉及制品
1603 食用菌制品 1.干制食用菌
2.腌渍食用菌
水果制品 1702 水果制品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80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蛋制品 1901 蛋制品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
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
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
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

三、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所申请类别的审查细则的其他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次申请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8.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许可变更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7.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8.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许可延续

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7.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8.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本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本行政许可部门当场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当场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

2.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本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一个月内,由行政许可部门派出监管人员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审查细则等条件要求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对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增加产品品种明细,或者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换证申请,行政许可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许可部门在审查和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行政许可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八、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行政许可部门留存,一份交市场监管部门留存,一份交日常监管部门留存,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行政许可部门联系。

申请人承诺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每一栏目都要求填写完毕,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可辨)

 XXX行政许可部门:

申请人(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现作出以下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4.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5.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行政许可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 )食生撤告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机关名称)于                                 日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因(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本机关拟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编号)

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于             日到( 地点 )进行陈述申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食生撤决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机关名称)于                      月             日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因(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编号)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持原有行政许可证件(编号)到( 办理地点 )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诉讼机关名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

 本单位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分别为:。

现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就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声明如下:

1.食品生产者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现有生产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未发生变化;

2.食品生产者不存在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变更情形。

本申请人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

 本单位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分别为:。

现提出换证申请,并就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声明如下:

1.食品生产者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现有生产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未发生变化。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未发生变化。

3.食品生产者不存在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变更情形。

本申请人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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