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2-23 03:51:01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654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乳品进口。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
发布日期 2023-02-21 生效日期 2023-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产品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输华乳品(以下简称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伊朗)、用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经适当热处理的食品,包括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经伊朗官方批准或注册,在伊朗官方的监督之下且符合中国和伊朗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 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

2. 农场过去12个月未因炭疽而受到检疫限制。

3. 奶畜农场未发现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para 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传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4. 农场受伊朗农业部监管。

5. 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伊朗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伊朗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执行伊朗农业部制定的伊朗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根据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检疫审批要求

伊朗输华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伊朗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伊朗、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产品或原料乳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 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

2. 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3. 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九、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同类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阿尔巴尼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塞尔维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克罗地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6号)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4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9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94)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