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对工农业生产及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影响产品的监督,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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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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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4-06-04 | 生效日期 | 2004-06-0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第十五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对工农业生产及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影响产品的监督,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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