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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与广州中山两地试行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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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4 13:16:2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01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以国务院决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分别签订了食品经营许可跨城互认协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以国务院决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
环境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分别签订了食品经营许可跨城互认协议。主要明确了首批互认事项:

一、广州深圳互认的事项

1.中央厨房配送资质互认:在广深两地任一区域设立中央厨房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的,可在广深两地跨城设置的所属餐饮门店(或加盟店)配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中央厨房在跨城地不需再次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2.自动设备售货商跨城摆放设备资质互认:对于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企业,在广深任一地依法注册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可在广州、深圳行政区跨城摆放自动售货设备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在跨城地不需再申报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深圳中山互认的事项

1.中央厨房配送资质互认:在深中两地任一区域设立中央厨房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的,可在深中两地跨城设置的所属餐饮门店(或加盟店)配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中央厨房在跨城地不需再次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2.餐饮管理企业资质互认:对于餐饮管理企业在两市跨区域经营的,仅在深中任一地依法注册,即可在深圳、中山行政区内享有与当地餐饮管理企业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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