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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危险废物鉴别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川环办函〔202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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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01 10:16:37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470
核心提示: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川环规〔2022〕2号)要求,为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管理平台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单位”),需通过四川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平台及其App(以下简称“业务平台”)统一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发布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川环办函〔2022〕424号
发布日期 2022-11-18 生效日期 2022-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相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川环规〔2022〕2号)要求,为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管理平台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单位”),需通过四川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平台及其App(以下简称“业务平台”)统一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鉴别单位应首先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名注册,然后登录业务平台完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在业务平台上完成变更。
二、数据采集报送鉴别单位应通过业务平台录入鉴别项目相关信息,全过程记录采样和检测过程,并将项目委托合同、检测报告、危险废物鉴别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通过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示后的鉴别报告(鉴别报告封面右上角印制业务平台中单位登记号和本项目编号)等资料上传业务平台。上传的鉴别报告若存在异议评估的,待异议评估完成后,需重新上传修改后的鉴别报告及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异议评估期间需要开展补充检测的,补充检测全过程也应在业务平台上完成记录。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应全程打开App,实现卫星定位数据的定时上传。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将危险废物鉴别纳入业务平台管理,推动危废鉴别全过程管理。我厅将把业务平台使用情况纳入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抽查复核范畴,对未按要求将危废鉴别工作纳入业务平台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对其鉴别报告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联系人:省固管中心  李晓铃   028-87750831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用户手册-危险废物鉴别机构.docx

四川省生态环境办公室                            2022年10月X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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