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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优化三类特医食品注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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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22 08:35:3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412
核心提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和《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三类产品的注册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指导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特医食品营养安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和《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三类产品的注册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指导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特医食品营养安全。

《指南》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基于科学认知、注册实践、产品研发及生产实际的情况,从四方面优化了三类产品注册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指南》相应情形的产品,一是在产品配方设计依据方面,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产品配方的符合性说明,可不提交产品配方设计依据;二是在生产工艺设计方面,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关于工艺设计、形态选择、工艺过程等情况的一致性说明,可不提交生产工艺设计依据、文献资料等;三是在稳定性研究方面,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稳定性研究并保留记录备查的基础上,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稳定性研究的开展时间及相关情况的说明,可不提交研究报告;四是在研发生产能力方面,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关于研发机构、生产场所主要设施设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的一致性说明,可不提交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材料的原始文件及证明材料。

《指南》还明确了上述三类产品注册需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首次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线首次用于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情况,包括既往注册申请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举报问题或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技术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等。除上述情形外,一般不再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指南》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有利于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缩短注册时间,也有利于更好满足患者临床营养需求、促进特医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等文件的公告 (2024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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