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1年6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四、《青海省信访条例》(1996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