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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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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30 04:00:31  来源: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657
核心提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青海省信访条例》。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2-30 生效日期 2022-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1年6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四、《青海省信访条例》(1996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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