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迭代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迭代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01 09:17:14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1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现将《推进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迭代升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1-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现将《推进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迭代升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迭代升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纳入餐饮企业准营“一件事一次办”许可事项提质扩面,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事项

在原来我省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涉及的营业执照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核发3个事项基础上,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2个事项一并纳入,重新整合形成为“餐饮企业准营一件事”,按照“一次采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模式集成办理登记许可。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浙江奋力推进“两个先行”目标定位,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流程再造、系统重塑,推动餐饮行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安全检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一次办好、准入即准营”,切实提升群众和企业办事体验感、获得感,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三、主要举措

(一)拓展“一站式”集成办理平台业务场景。将已建成的准入准营“一件事”系统迭代升级为“企业准营一件事一次办”平台,延伸贯通“户外广告一件事”系统,拓展业务场景,提供更大范围登记许可集成办理服务。设置自动判定机制,通过设立登记环节申请人填报的经营场所面积,系统自动判定需同步办理的许可类别,并触发相应采集项,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或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业务;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可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安全检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或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业务。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强化数据互联互通和节点管理,申请人在完成设立登记后,系统将登记信息实时推送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人员、消防安全检查审核人员、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人员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人员通过审批系统进行审核,办理进度、办件结果实时共享、全程留痕,形成全流程管理闭环。通过“准入准营一件事”系统,申请人一次登录,即可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医保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消防安全检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等业务,切实提升办事便捷度、集成度、满意度。

(二)推进登记许可“减材料、减环节”。实行“一次采集、一套材料、多方复用”机制,对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或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业务的,归并整合相关信息采集项。对市场主体设立登记过程中已采集的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共性信息,全部共享至“户外广告一件事”系统,不再重复采集。对广告设施类型、广告设施尺寸、载体情况等大型户外广告及宣传品审批特定信息,在设立登记时一并采集、同步推送。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身份认证环节。整合登记许可系统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服务,实现全流程设立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安全检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一次签署、同步赋权”。

(三)提供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构建“一件事”综合服务体系。提供智能申报服务,按照餐饮经营行业习惯,申请人在自主申报过程中,系统自动匹配具有餐饮行业经营特点的名称行业和经营范围,供申请人选择。提供自行定制服务,针对市场主体不同需求,在餐饮准营“一件事”固定行业外,对申请人实际需要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提供“点餐式”服务,可以自由组合不同的许可审批事项集成办理,满足个性化需求。提供办件跟踪服务,建立办理结果触发机制,市场主体设立完成后,办理结果同步发送至申请人和业务主管部门,方便申请人及时掌握办件动态。

(四)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建设队伍优势,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推动餐饮经营全过程管控,守牢安全底线。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厘清餐饮行业监管边界和范围,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地方实际,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于通过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名单信息及时与建设部门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推进餐饮企业准营“一件事一次办”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场监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处(科)室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注册登记与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或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办理无缝衔接,形成登记、许可、监管环节的全链条管理闭环。同时,要配合数据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准营一件事一次办”平台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数据共享、系统改造等工作,建立系统功能升级互通机制,为改革持续深化提供数字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训,主动引导办理。各地市场监管、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省餐饮企业准营“一件事一次办”的新政策、新举措,提高公众知晓度,让更多创业者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领会改革精神,熟知业务流程,确保改革工作有效承接。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线上提供智能客服,线下设置导办、帮办、服务专区,提供办事指导,主动引导从业者“一件事一次办”。

(三)加强督查考核,推动改革落地。要加强对改革督查,及时跟踪工作动态,及时掌握改革进度,对改革工作推动有力、举措创新、成效显著的地方,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推广;对改革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纳入“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年底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确保改革任务高标准高质量落地。

附件:1. 餐饮企业准营“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

2. 餐饮企业准营“一件事一次办”流程图

3. 餐饮企业准营许可信息采集表

4.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信息采集表

5. 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信息采集表

附件1

餐饮企业准营“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餐馆经营设立

适用对象: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场主体(本指南以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例)

二、事项审查类型

并联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受理机构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需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需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一)办理营业执照应具备的条件

1.有限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个体工商户: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 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四)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应具备的条件

1.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2.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理营业执照应提交材料(申请人根据下列市场主体类型提交材料)

1.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2.个体工商户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含承诺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

注: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适用于告知承诺。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应提交材料

1.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表。

2.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合法权属文件。

3.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租赁协议。

4.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位置图。

5.相应资质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彩色广告正立面设计图。

6.相应资质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设计施工图。

7.广告彩色效果图。

8.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责任书。

9.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现状照片。

10.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11.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委托授权书。

13.经办人身份证。

(四)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许可应提交材料

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申请表。

2.设置场地的合法权属文件。

3.张贴、张挂宣传品后设置现场彩色效果图。

4.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安全承诺书。

5.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

7.租赁协议。

(五)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应提交材料

1. 告知承诺制: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3)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2. 非告知承诺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含承诺书);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3)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告知承诺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非告知承诺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布

附件2

附件3

餐馆经营许可信息采集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填报)
基本信息 1.经济性质:□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
2.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主体业态 1.是否含网络经营:□是,□否:□网络销售 □网络订餐
2.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大型餐饮(>3000㎡)□大型餐饮(>500㎡,≦3000㎡)□中型餐饮(>150㎡,≦500㎡)□小型餐饮(>50㎡,≦150㎡)□小微餐饮(≧5㎡,≦50㎡)□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单位食堂(与内部配送中心多选)□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内部配送中心:□是,□否。
经营项目 1.热食类食品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无
2.冷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无
3.生食类食品制售
□生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无
4.糕点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糕点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无
5.自制饮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含生鲜乳饮品)□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
□自制饮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无
6.其他食品制售
□是□否
7.□预包装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无
8.□散装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
9.□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10.特殊情况:□学校(托幼机构)内□就餐人数300人以下单位食堂(含300人)□校园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11.是否直营连锁经营企业
□是,□否
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部企业名称:
申请副本数(份):
从业人数: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数(人):
取得健康证明数(人):
相关人员信息 法定代表人姓名(已自动导入)
职务:
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已自动导入)
性别(已自动导入)
电话号码(已自动导入)
民族:
学历(非必填):
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
姓名:
职务: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性别:
电话号码:
民族:
学历(必填):
是否专职:□是,□否
代理人信息:
食品安全设施(必填,至少一个) 设备设施名称
数量
放置位置
备注
告知承诺:(参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用于公示)
□选择告知承诺
□不选择告知承诺
承诺类型
承诺事由
承诺内容
违诺责任
公开类型
承诺有效期
“录入承诺信息”
自查表 经营范围不同,自查表模板不一样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填报)
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公民   联系电话  
身份号码
地  址   建筑结构  
场所   使用层数  
建筑面积 (地上/地下)
场所所在 名称   建筑面积  
建筑情况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建筑高度  
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电梯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变压器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配电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其他专用房间: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场所情况 用火
用电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气:□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安全
疏散
安全出口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疏散楼梯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应急广播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疏散指示标志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
设施
□室内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泡沫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防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排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其他消防设施: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室内装修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装修材料
燃烧性能等级
             
是否采用 □是 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否 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告知承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4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信息采集表

申 请 单 位 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载 体 情 况 1.单业主载体
载体名称      
业主名称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2.多业主载体
载体名称      
物业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其他信息  
3.依附公共设施载体
载体名称   载体管理  
部门
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其他信息  





设置地点        路(街)        规划编号  
载体形式 □建(构)筑物墙体    □建(构)筑物屋顶□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空地
□道路、绿地□候车亭等公共设施     
□储备地块、建筑工地□临时建(构)筑物
□ ________________
载体性质 □非公共载体      □ 公共载体
广告设施
类型
□灯箱广告         □三面翻广告          □LED广告      □LCD广告
□单透贴广告       □光投影广告          □模型广告      □实物造型广告   
□霓虹灯广告       □大型落地景观媒体    □___________
广告设施
性质
□商业广告设施    □公益广告设施
广告设施
尺寸
高(M) 宽(M) 厚(M) 设施上缘距地面 面积(M2)
总高度(M)
         
广告设施
数量
 
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设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资质等级  

注意事项(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下列内容):

一、本申请表“申请设置情况”一栏,请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规》)确定填写。填写规划编号时,申请户外广告设施已列入《详规》的,请在《详规》中获取;未列入《详规》的,无需填写;行政许可有效期满申请延期的,请在许可证内获取。

二、同时申请二个及以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请遵照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地点建(构)筑物及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若广告设施类型、载体形式均相同时,可以合并填写至申请表;若广告设施类型或载体形式,出现不同时,需分别填写申请表;广告设施尺寸不同时,需在附页中参照本表格式列明每块广告设施的尺寸及规划编号。

(二)电子显示装置(LED广告、LCD广告)、大型落地景观媒体户外广告设施以及与建筑物立面一体化改造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块广告设施需分别填写申请表。

(三)在不同地点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若广告设施类型、载体形式均相同时,可以按辖区为单位合并填写至申请表,但需在附页中列明设置地点。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本申请表“申请设置情况—载体形式”一栏在下划线上用文字填写,如新建建筑物墙体、新建建筑物屋顶。

四、涉及多业主或影响其他业主的,应当提供民主决策证明材料作为申请表附件。

五、本附页可若不够填写,可再另行附页。

附件5

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信息采集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地点  
    广告类型 □公益广告
□商业广告
设置分类 序号 种类 广告设施载体形式 广告设施数量
1      
2      
3      
广告设施尺寸 序号
(M)

(M)

(M)
下沿离地面
高度(M)
面积(M2)
1          
2          
3          
申请设置期限         日至         日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4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37) 法规动态 (87)
法规解读 (2659)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22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9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