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塞浦路斯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28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塞浦路斯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26 08:57:51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382
核心提示:2022年12月4日,塞浦路斯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1月29日法马古斯塔区(Famagusta)的3家农场发生4型蓝舌病,涉及易感动物有541只绵羊、山羊,其中12只发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28号
发布日期 2022-12-22 生效日期 2022-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2022年12月4日,塞浦路斯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11月29日法马古斯塔区(Famagusta)的3家农场发生4型蓝舌病,涉及易感动物有541只绵羊、山羊,其中12只发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浦路斯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塞浦路斯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塞浦路斯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塞浦路斯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2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塞浦路斯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塞浦路斯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